假冒签名骗贷款 “欠债不还”也胜诉
作者:陆莉 许婷 发布时间:2013-06-04 浏览次数:56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中国流传几千年的老话,在众人心中根深蒂固,日前本院却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借款银行的诉讼请求。
银行诉称,2009年6月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两被告以房屋提供担保后银行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贷款。被告仅按合同约定偿还部分借款后拒绝还款。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一直未向银行借款,借款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案件处于胶着状态,后经法院多方调查得知,被告周某曾将其房产证、身份证、户口薄寄存于其妹妹家中,其妹妹受丈夫指使,用姐姐的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并在借款合同上假冒姐姐签名拿到贷款,贷款被周某妹妹及妹夫挥霍一空。周某发现这一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周某妹妹夫妻二人抓获。人民检察院依照职权对周某妹妹夫妻二人提起公诉,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周某妹夫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妹妹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法院同时责令周某妹妹夫妻二人退出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银行与被告周某签订的合同是周某妹妹冒签,周某事前并未授权且不知情,事后亦未追认。该借款合同对周某不发生效力,银行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仍以该份合同起诉,要求周某还款,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某不应当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法院依法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虽然在该案中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但在生活中,以亲戚、朋友关系借用房产证,或请求别人为借款行为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大家: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借款担保时不要只考虑亲情、义气,殊不知“法不容情”,对于上述行为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