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尼姑“施法”行窃 被识破归案判刑
作者:端学锋 发布时间:2013-06-04 浏览次数:211
近日,泰兴市法院以被告人武凤灵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武凤灵作案时使用的尼姑帽1顶、尼姑服1套、佛珠1串、“僧佛证”1张、“护身符”1张、八卦牌1张,予以没收。
被告人武凤灵于2013年3月11日上午9时许,冒充尼姑身份进入赵晓霞座落在泰兴市济川街道某厂宿舍楼的家中,以能够“施法”帮助赵晓霞之夫消除血光之灾为幌子,要求赵晓霞拿出家中现金和金器交给其用纸包裹并进行“施法”后压在木箱底消灾,并采用“施法”分散赵晓霞注意力实施“调包”的手段,窃取赵晓霞交给其用纸包裹的人民币2200元和价值人民币4800元的Pt950女式钻戒1枚,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武凤灵于2013年3月14日下午1时许,继续冒充尼姑身份进入鲁晓琴座落在泰兴市济川街道某小区的家中,欲采用上述手段和方法窃取鲁晓琴交给其的现金和金戒指时,被鲁晓琴识破并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武凤灵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武凤灵作案时使用的尼姑帽1顶、尼姑服1套、佛珠1串、“僧佛证”1张、“护身符”1张、八卦牌1张和被告人武凤灵之夫代其退出的人民币2200元、Pt950女式钻戒1枚,并将人民币2200元、Pt950女式钻戒1枚发还给了被害人赵晓霞。
归案后,被告人武凤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理中,被告人武凤灵的近亲属主动代其向法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凤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武凤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其亲属主动代其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武凤灵系初犯,盗窃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被害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