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林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林乐于20131622时许,尾随与男友发生争执并离家散步的高丽兰,至泰兴市济川街道济川北路某玻璃店门前,从高丽兰背后,采取左手勒脖子、右手捂口鼻的手段,将高丽兰从济川北路机动车道东侧拖拽至非机动车道内,按倒于地,并进行语言恐吓,当场劫取高丽兰人民币500元后,乘坐出租车逃跑至泰兴市某酒店职工宿舍。所得赃款被被告人林乐支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林乐的近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并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高丽兰。

 

归案后,被告人林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乐以非法占有未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已退出赃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及被害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