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行销人员的收入与个人销售额直接挂钩,导致营销人员不择手段拉拢有关人员,而一些意志力薄弱的医务工作者则被拉下了水。近日,兴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以“统方费”名义收受回扣的单位受贿罪。

 

据悉,被告人张某、金某原系兴化某医院医务人员,20091月至20121月期间,经时任病区药房组长、被告人张某同意,由退休后返聘留用在病区药房工作的被告人金某利用统计病区药品用量信息数据的职务便利,将病区医生处方用药具体数据信息提供给药品销售代表,并非法收取药品销售代表刘某、凡某、孙某等人以“统方费”名义所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21246.1元,用于平均分配给病区药房全体人员及共同支出。

 

兴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兴化市某医院病区药房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和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某、金某分别作为该药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均构成单位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由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都已退出全部赃款,兴化法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并给予被告人张某、金某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判决被告单位兴化市某医院病区药房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金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