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撤销这份调解协议,我觉得这份协议是不公平的”,钱某在法庭略显激动地说。

 

今年1月,钱某与许某因琐事发生纠纷,钱某被许某推倒受伤。钱某的治疗费用由许某全额赔偿。3月,钱某又以伤害造成其轻度焦虑、抑郁症为由再次要求许某赔偿,经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许某一次性赔偿钱某4万元,双方就此结清。现钱某以协议显失公平、自己对病情估计不足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

 

姜堰法院审理认为,钱某与许某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且钱某并不是对协议内容有异议,而是因为许某在事后经常在言语上刺激钱某,所以要求撤销该协议。最终,法院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了重要作用,其调解工作具有便利、熟悉情况等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有利于维护邻里和谐,在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的情况下,除非有法定撤销事由,否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不会得到支持。

 

本案从另一方面也表明,法院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特别是对农村老百姓来说,提起诉讼耗费人力、物力、财力,最后可能还得不偿失。所以,在发生邻里纠纷时,找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一条很好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