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快速执结十件工程款纠纷案件
作者:严银 发布时间:2013-06-04 浏览次数:417
洪泽法院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借力公安部门和该县盐化工管委会,快速处置该县盐化工开发区的某“烂尾”工业项目,一个月执结十件工程款和工资纠纷案件,使该县盐化工开发区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以充分的利用,充分发挥了司法部门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该县的社会稳定。
2010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朱某为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进行装饰,工程造价613265元。施工结束后,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另朱某还为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垫付电费、工程款等合计194370元。朱某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洪泽法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前付清工程款150000元、装璜款710000元。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朱某于2012年12月向洪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洪泽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以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共十件在洪泽法院立案执行,该公司共欠建筑工程款2032644元,本单位职工工资106800元,其它普通债权1289820元,还有部分债权尚未诉讼。被执行人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该县盐化工开发区,经向该县盐化工管委会了解得知,该公司自2008年5月开始筹建,2009年3月开工建设,因资金问题各项工程至今未能竣工,长期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包括部分建筑工人工资)和本单位职工工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和实际投资人郑某长期外出躲债,行踪不定,拒绝出面解决问题。该公司虽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该公司无存款和车辆,除已向该县盐化工管委会缴纳的50万元土地保证金和厂区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该公司各建筑承包商和建筑工人及其单位职工多次聚众至县委县政府和县盐化工管委会信访,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要求帮助解决问题。2012年11月,该公司实际投资人郑某在淮安市某饭店被一债权人发现,后各债权人集体对其进行人身控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后经洪泽法院大力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与升级。
洪泽法院对该批案件高度重视,受案后立即向县盐化工管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扣留该公司50万元土地保证金,并着手处置该公司的厂区工程项目。经查,该县盐化工管委会与被执行人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0月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厂区工程项目(包括办公楼土建与装修、厂房基础、附属工程及排水工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99万元。洪泽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裁定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拍卖,但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和实际投资人郑某均拒绝配合,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及时送达,而公告送达又耗时较长,拍卖工作难以快速进行。
为此,洪泽法院决定请县公安部门协助查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的下落,该县公安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姜某正在扬州至盐城的高速公路上。洪泽法院连夜组织人员赶往盐城,至盐城后通过公安住宿登记系统查得姜某已在盐城市大冈镇某宾馆入住。执行人员又连忙从盐城市区赶往大冈镇,最终到达该宾馆时已凌晨2点。对于执行人员的突然到来,姜某颇感意外,但仍拒绝配合执行。执行人员耐心地进行法律解释和思想说服,经过2个小时,姜某终于同意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拍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013年1月11日,买受人柏某以199万拍得被执行人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工程项目,该项目终于得以成功置换。2013年2月18日,洪泽法院制定该案参与分配方案,并送达各执行债权人,各执行债权人表示同意按方案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