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即将来临,发放夏季高温费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夏季高温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李某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夏季高温费,将被告吴江某塑胶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因原告缺乏充分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20115月进入被告吴江某塑胶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李某认为,根据江苏省2011年度关于夏季高温费补贴标准,被告应当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四个月高温津贴共计800元,但被告仅向李某支付了300元,属未足额支付。被告吴江某塑胶公司认为,李某的工作岗位在室内,高温费是支付给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者,李某的职位不涉及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其高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支付,因此公司支付300元的高温费并不违反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工作地点在室内,且其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该岗位并不具备室内高温作业的显著特征,由于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工作场所夏季温度高于33摄氏度,并且李某当时并未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高温作业情况,因此导致本案诉讼中无法核实其当时工作地点是否存在高温作业的情况。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夏季高温津贴有明确的发放标准,在室内工作的劳动者主张该津贴时,应当注意证据搜集,确系夏季室内温度超过高温标准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或者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以保留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因缺乏证据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