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出台规范意见深化裁判文书改革
作者:王绪凡 方帅 发布时间:2013-06-04 浏览次数:467
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深化裁判文书改革,连云港中院近日针对“庭审、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中发现的文书质量问题,出台了《关于全市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若干意见》,为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建立裁判文书质量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保障。该套文书规范具有下列四大特点:
系统化。格式文书以最高法院及省法院的规定为蓝本,结合中级、基层法院审判实践,对裁判文书制作要点、语法、技术规范、拟稿、核稿、签发、校对、送达、网上发布及质量评定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范,涉及到裁判制作的各个方面,案件类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案件程序涵盖了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审级,使裁判文书全面规范制作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具体化。对当事人身份、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理由、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判决主文、法律引用、尾部等各个部分制作都作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了各个环节的具体制作要点,内容详尽,操作性强。如裁判文书首部的制作要点,《意见》不仅对文书名称、文书种类、案号、案由、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称谓、排列顺序作出了表述要求,同时还对裁判文书格式要求以外的管辖权异议、回避、当事人申请鉴定、开庭时间次数、审限变更、诉讼保全等其他需要表述的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
标准化。重点针对各类案件判决书的审理查明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制定了标准化的论述要点,罗列了必须查明的事实内容、必须认定的法律适用、必须引用的法律条文。同时,针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文书字体不一、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文书印刷混乱等问题,对裁判文书字体、文书印刷、数字用法等技术规范问题也作出了规定,力求通过文书技术规范的统一来增强文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责任化。明确了裁判文书拟稿、核稿、签发、校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对院、庭长、审判长签发文书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职责,有效克服了过去文书签发等环节权限不明、责任不清造成的弊端。并从裁判文书评查角度,分别对文字、标点符号差错、裁判文书格式、事实认定、判决说理、法律引用、裁判结果等实质性问题差错,文书送达差错、因未履行会签、核稿、签发、校对手续而产生的差错责任分别作出了界定,规定了具体的责任承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