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却叫来亲属对肇事者进行殴打,结果因为自己的不冷静,前来“帮忙”的亲属变成了被告。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4月的一天晚上,原告王某与刘某因各自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发生刮擦,双方发生争执,刘某随即去附近公司叫来亲戚任某和任某某。当两人到达事故现场后,任某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先将任某摔倒,进而互相扭打,后任某某也对王某进行了殴打。纠纷发生后,王某和任某均受伤,王某受伤后,先后在三家医院进行治疗。20129月,句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被鉴定人王某因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0137月,句容市公安局作出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任某和任某某申请,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伤情与所受外伤的关联程度进行鉴定,后该所作出鉴定,外伤后王某构成十级伤残。20134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和任某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在与李某各自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发生刮擦后,未能冷静处理,先将任某摔倒在地,导致其受伤,在本起纠纷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案情,两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于是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1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