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投保图省钱 出事故尝苦果
作者:王璐 发布时间:2013-06-03 浏览次数:179
去年5月24日,万某骑自行车与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万某受伤,万某、宋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万某被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构成九级伤残。因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万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宋某赔偿损失。
姜堰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摩托车未能依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宋某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万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万某医疗费10000元、伤残费用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宋某按责赔偿。遂判决宋某在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万某12万元,并按责承担万某其余损失。
【法官提示】
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保有量急速上升。一些机动车辆没有投保或续保交强险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摩托车主为节省一点保费,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投保更是普遍。本案宋某就是这样,为了省三四百元的保险费用,却要自己掏出12万元赔偿,这种“省钱”的方法真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