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休”不是“实休” 起诉赔偿难获支持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3-06-03 浏览次数:218
被机动车撞伤后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出建休证明,原告仅仅以此唯一书证主张自己的误工费。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该起道路交通赔偿案,判决不予支持。
2012年7月9日10时38分,被告杨某某驾驶小轿车沿丁卯桥路由西向东行使至机电学校附近向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与原告许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杨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后,原告入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疗中写道“建休三个月”。今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财产损失、交通费等共计10000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医院诊疗证明中“建休三个月”是否能作为原告误工期限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诊疗证明系主治医生对伤者伤情作出的主观判断,可作为专家意见供法院参考,其需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休息天数的证明,亦未申请就其伤情“三期”进行司法鉴定,故对原告主张误工期为三个月的诉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