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泽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案件唯一的证据借条竟然是伪造的,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李某处以一万元罚款,并予以训诫。

 

原告李某向洪泽法院诉称,被告张某于201211月向其借款三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三万元。审判法官通过案件当事人身份对比系统发现被告涉案较多,并且还有执行案件。经向执行法官询问得知,被告虽与父母一起居住,但为躲避债务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为避免公告送达,审判法官来到被告家中,正好被告姐姐在家,便立即向其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审判法官的再三要求下,被告姐姐说出被告的手机号码,审判法官通过电话向被告核实相关情况。被告在电话中坚决否认该笔借款,并表示一定准时参加开庭。审判法官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后,未料想原告第二天即申请撤诉。

 

原来原告与被告素有经济往来,2008年被告将其刚刚购买的一辆轿车抵债给原告,但因该车权属登记证书已抵押给第三人并已丢失,故一直未能过户。原告听朋友说执行程序中可以强制过户,不需要权属登记证书,但需取得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因该车现在的评估价约在三万左右,原告便请人伪造了三万元借条。考虑到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法院很难与其取得联系,本案很有可能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原告于是便提起诉讼。审判法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巧妙地说服被告姐姐,与被告取得联系,及时揭穿了原告的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