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因工作衔接不畅造成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务人员“戴罪升迁”的现象,近日,灌云法院与县纪委、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就相关案件查处过程或结案之后需要互相提供案件材料的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

 

该《通知》根据相关规定,从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移送范围、移送方式以及移送时限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增设询问环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将问清案件当事人是否为党员、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作为必经的询问程序。二是明确工作职责。法院对被告人系党员、非党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判决后,应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送县纪委、监察局以及被告人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互相交接材料必须办理正式手续。三是依法扩大范围。法院在办理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共产党员和非党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存在严重违法社会主义道德、工作失职或其他严重错误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通报相关情况,以便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拟任职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