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要求被告人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医疗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39841.85元。

 

徐先生和赵女士处于热恋中,因赵女士频繁与同事孙某通过电话和网络聊天非常不满。201169日,徐先生打电话警告孙某不要再和其女友联系,引发孙某极度不满。为了报复情敌,次日孙某在网吧遇到好友张某,并请张某帮忙教训徐先生。张某表示同意。当晚,孙某便邀请张某及韩某一起吃晚饭,同时将徐某的住址告知了张某。同月11日凌晨1时许,张某与韩某至启东市寅阳镇徐某的租住处,撞门入室,用棍子殴打徐某,致徐某双腿骨折。经法医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徐某受伤后已花费医疗费39341.85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9841.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泄私愤,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