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031225日,李某至启东市汇龙镇某汽配中介租赁公司,以租车为名,骗得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次日既将该车抵押给孙某,得款人民币33000元。五年后,李某一直未被发现,又决定干起这一无本买卖。20092月至20093月,李某以租车为名,先后在启东市汇龙镇另外5家不同汽车租赁公司分别骗得1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2辆普桑轿车、红旗牌轿车和别克凯越轿车各一辆,抵押给施某(已判刑),共计得款人民币89500元,用于赌博及还赌债等。经价格鉴定,6辆轿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4995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