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老师强奸女幼学生 违法被判徒刑六年
作者:陈勇 周子荣 发布时间:2013-05-31 浏览次数:371
已为中年的初中老师,在其宿舍两次强奸自己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近日,射阳法院以被告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刘某系本县某初中的老师,2012年12月期间,刘某将其所教的学生1999年出生的被害人张某带至其学校家属区二楼其宿舍内,先后2次对张某某实施了奸淫。
审理中,被害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经自行协调,被告人刘某亲属补偿了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亲属希望法院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理,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浩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行为,以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浩对被害人的年龄并不明知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查,案发时被害人张某就读初中二年级,被告人刘某任教多年,作为被害人张某的任课教师应当知道被害人张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依法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故其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亲属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