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被判处缓刑,60岁老头仍贼心不改,缓刑期间内又连续盗窃七家。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其所犯盗窃罪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刘某,1954年生人,小学没毕业,又没有一技之长,游手好闲,因犯盗窃罪,于20126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本想以此加以惩戒,不想,刘某仍不思悔改。 2012828日,刘某因偷废旧物品被当地群众举报,在经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用老虎钳夹断门锁入室盗窃及乘隙窃得堆放门前的钢窗等情况。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然而,不久后,公安机关又在201210月至20133月期间陆续接到举报,侦查发现,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有盗窃重大作案嫌疑。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于20123月至20132月间,先后至海安县墩头镇毛庄村、双新村、仇湖村等地,盗窃作案7起,窃得现金人民币630元及微波炉、钢窗、拖拉机扶手、拖车铁篓、香烟等物品。经鉴定,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626元,款物合计人民币2256元。   

 

据此,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但念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挽回,且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