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某伙同朱某、王某、张某、常某(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前商议,通过向商店推销“眼护士保健眼罩” 为幌子,再虚造军官身份下订单,骗取店主买货付款后即逃跑。在200878月间先后在启东市、东海县、灌南县、安徽省祁门县等地结伙诈骗6起,其中成功3起共骗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91800元。经过分赃李某共获得6800元。在同伙王某、张某先后落网后,李某于2011102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