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日,泰州姜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蹊跷的是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人竟是占路晒稻谷的两位老人。

 

201110底,袁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行驶至姜溱大道某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因路面晒有稻谷打滑,袁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偏离方向冲向路左,又与相对方向由死者卞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也因路面晒有稻谷致卞某受撞后冲出数米远,经送医不治而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吴某因晾晒稻谷影响道路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及卞某无责。因与两位晒稻谷人员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及吴某各赔偿7万余元。

 

据走访调查,2012年国家稻谷最高收购价为140/50公斤,按亩产1000公斤高产计算,计2800/亩,需要耕作25亩地才能给付赔偿款,而两位当事人中孙某51周岁、吴某62周岁,这笔钱对他们而言可能就是全部积蓄,既要赔偿,老街坊又反目成仇,可以说这两家因为晒稻谷而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法庭上,两位老人痛哭流涕,后悔不迭,但为时已晚。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等活动。夏季农忙季节临近,结合历年情况以及近期上路晒油菜籽苗头的出现,此类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非常高。在农村传统晒谷场地越来越少的情况之下,非必须情况下尽量不到马路晾晒稻谷,毕竟交通事故的后果不是一个农村家庭能轻易承受的;如若必要,必须加强人员看管、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时收拾晾晒物,将事故发生的机率降到最低,这样既是对路人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