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反被客车撞 调解后又起纷争
作者:冯军 发布时间:2013-05-31 浏览次数:197
周女士最近碰上了一连串的烦心事儿,这得从她乘坐某客车说起。周女士乘车下车的过程中,被自己乘坐的车撞伤,承受了巨大的身心痛苦,费劲周折,才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此后,调解约定的义务,对方又无法履行。经过法院的审理,事情终于得以妥善处理。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支付原告周女士赔偿款9 116元。
2011年10月某日,殷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某地停车下客,作为乘车人的原告周女士在下车过程中,殷某启动车辆行驶将原告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殷某将原告送至某医院检查治疗。仪征市公安部门认定: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殷某系被告某客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上述事故。2011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9 877.47元,后双方达成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某客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女士医疗费62687.55元,扣除其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6 687.55元,余款46000元由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原告周女士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二、原告自本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所发生的医疗费票据,于2011年12月1日交由被告进行理赔,理赔所得归被告所有,与原告无关;三、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由某客运公司以保险合同进行依法理赔所得额度为限,理赔款均归原告所有,除此之外被告不再向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等内容。
仪征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作为乘客的原告安全送抵目的地。因被告雇员驾驶不当,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虽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被告仅赔偿了原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此后未按约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原告的其余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其余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相关规定及原、被告举证、质证,法院确定各项损失计9116元。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支付原告周女士赔偿款91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