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年缺乏父母教育引导 强奸7岁幼女
作者:陈宁怡 发布时间:2012-02-08 浏览次数:404
2011年11月12日上午,家住响水县开发区黄河居委会5组被告人张某(现为响水县实验初中教育集团初三年级学生)将邻居顾某某(女,2005年10月4日生)带至家中玩耍,后产生奸淫故意,将被害人顾某某带至二楼卧室。被告人张某将自己和被害人顾某某裤子和内裤褪去,后对被害人顾某某实施奸淫。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张某经常翻看带有色情内容的小说;加之其在青春期间控制能力较差,法制意识淡薄,而其父母在外打工,没有对其加以教育和引导,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中,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宣传及挽救教育工作。被告人张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能认罪悔罪,并表示能尽早到学校读书。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表示以后要严加管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系在校学生情况,为有利于其以后的教育和成长,可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