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拿着2000元的欠条,被告拿着5000元的收条,欠条和收条的日期写在同一天。到底事实对哪一方有利,谁在撒谎?泗洪法院前几日受理了一起因欠条和收条写在同一天而引发的案子。

 

一张欠条  2000+3000=5000

 

原告袁某和被告祖某是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祖某多次从袁某处赊购水泥。2011712日,祖某再次向袁某赊购水泥,并出具2000元欠条一张。后袁某多次索要水泥款,祖某迟迟不给,所以袁某一张状纸将祖某告上了法院。

 

袁某手里有一张祖某写于2011712日的欠条做证据,而祖某也承认是自己当天上午所写,当时赊购了价值2000元的水泥,但是辩称自己下午就把水泥款连同之前欠的3000元(没打欠条)共计5000元还给了袁某。

 

一张收条  5000=7000-2000

 

袁某却说事实不是像祖某所说那样,2011712日,祖某在自己那赊购并不是价值2000元而是7000元的水泥,由于祖某当时只带了5000元,所以才有了一张2000元的欠条和一张5000元的收条。

 

背靠背调解解纠纷

 

原被告双方都振振有词,说的都不像假话,诉前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承办人希望原、被告能够提供类似出库单、进库单等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话。但是原被告因为都是个体经营,没有此类登记,也没有其他有利的证据。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很大,于是承办人采用了 “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对原被告进行谈话。

 

在从与被告的谈话中了解到其实被告一直对原告有不满。自2011年初开始,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水泥质量就有问题,导致被告的老客户都不再从他那儿进货。尽管跟被告与原告反映过,但是原告说水泥一直是这样生产的,跟原来水泥是一样的,于是心里就存在了芥蒂。

 

而从与原告的谈话中又得知因为被告一直反映自己水泥有问题,后自己的生意也渐渐不如从前,揣测是因为被告在外面恶意诋毁自己的水泥,所以原告对被告一直也有所怨念。

 

随即,承办法官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被告终于承认仍欠原告水泥款2000元。因为原告提供的水泥有问题,让自己损失不少,所以应该当做损害赔偿了。另一方面,原告也承认水泥可能会存在瑕疵,可以赔偿被告一部分。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祖某同意于20136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袁某水泥款人民币1500元,其余原告表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