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不仅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时也对宪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全力推进宪法实施,通过自身不懈努力,树立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

 

托克维尔认为:"权威是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司法应当具有权威性,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司法权威。当前司法权威缺失现象亟需引起重视:一是司法裁判不被认同。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把信访作为工具,上访甚至缠访、闹访事件层出不穷,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二是生效裁判得不到履行。大量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得不到当事人的自动履行;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有的负有义务的单位拒不履行,藐视法院裁判。三是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出庭应诉。委托律师或具体办事人员代理出庭,形成了"民告官不见官"的非正常局面。四是不当干扰纷繁,严重干扰了正常办案。五是司法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冲击、哄闹法庭,围攻、殴打法官等挑战司法权威的事件时有发生等等。

 

如此种种折射出司法权威距离依法治国的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司法缺乏权威已成为影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突出问题。究其根本,无论外部环境还是法院自身,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权威树立的因素。一是司法传统导致人们不信任司法。法律文化缺失,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即使是法律问题也要寻求非司法途径来解决。二是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和法官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三是裁判的无终局性影响司法权威。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应当接受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权威,然而现实中判决结果一改再改屡见不鲜。四是"执行难"的困扰。如果法院做出的公正裁判不能执行和实现,这种"纸上的公正"必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五是媒体的不当报道。部分媒体对审判工作的过度报道、过度解读,极有可能误导出有违事实和法律的"民意",进而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

 

习总书记指出,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诚然,法律权威的建立和维护有赖于司法权威的建立,如何树立司法权威,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作为法院执法者,我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通过全面统筹协调推进自身建设,加强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水平,增进司法认同,树立司法权威。全面推进阳光审判,把公开作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手段,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2、切实提升法官素质。法官是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化身,法官的形象实际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高度重视法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打造一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

 

3、切实处理好涉诉信访问题。理顺"""访"的关系,坚持诉访分离,在公民穷尽所有司法救济程序之前,其他机关和个人不应受理当事人就法院裁判提出的涉诉信访,确保法律争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4、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坚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方针,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处罚力度。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加强与检察、公安、国土、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市场交易、行政许可、行业准入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5、切实加强司法宣传。加强与电视台、知名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放日等活动,让人民群众走近法院、走进法院,全面接受社会全方位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