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离婚协议作为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材料是具备法律依据的,但是相关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为何依然违法操作呢?我们通过深层次分析发现其背后隐藏的竟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当公民以及政府机关只能相信加盖人民法院公章的法律文书时,试想社会的诚信到了何种亟待建设和完善的地步了,案件虽小,却值得深思。

 

一、问题提出

 

20103月,张某与其丈夫李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将双方共有的某小区住房的所有权处分给张某。协议生效后,张某前往县住建局房管处要求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得到的回复竟是“去法院离婚,拿法院判决书再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可眼下李某早已外出打工,张某并不知其下落,要求李某再到法院“二次离婚”更是难上加难。因张、李二人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双方财产已经协议处理完毕,并不存在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往往不会受理该种无争议的离婚案件,那么,张某要求房屋产权转移的诉求该如何处理呢?离婚协议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人要求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据呢?

 

二、离婚协议作为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材料有法律依据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从上述条文中看到,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变更到夫妻一方名下,并不满足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形,而应当归属为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但是依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协议离婚而处分房屋产权的,并不属于前七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法定情形,如果要把案件中的情形归属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形,故只能将其归属到第(八)种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那么,有无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可以协议处分共同房产的呢?回答是肯定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我们看到夫妻离婚协议完全满足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定条件。

 

同时,从《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从中我们看到,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等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都可以是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那么,离婚协议也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综上,离婚协议作为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材料完全具备法律依据。案件中,某县住建局房管处要求提高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方可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做法明显违法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诚信的缺失加大问题处理的成本

 

通过该起案件,我们了解到该住建局房管处之所以不信离婚协议,而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是公然的悖法律规定于不顾,还是不执法不懂法?笔者认为都不尽然,虽然不能排除住建局房管处工作人员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可能,但是一个更加深层的原因也不容忽视,那就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即便通过民政部门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但是仍然不能够使得住建局房管处工作人员相信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此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主要凭证,难以避免错误登记的发生。

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解决该种难题,减少涉诉纠纷数量的同时,规范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较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应当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强大协调优势,即向民政部门建议规范夫妻处分财产的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公证;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建议严格按照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和变更工作。并由此倡导社会诚信建设,减少因诚信缺失带来的一系列难题。

 

四、结语

 

一个普通的案例,从表面上反映的是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的违法操作,我们在寻找法律规定和依据的过程中,却发现其背后隐藏的竟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当公民以及政府机关只能相信加盖人民法院公章的法律文书时,试想社会的诚信到了何种亟待建设和完善的地步了,案件虽小,却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