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有未成年人4亿人左右,其中绝大多数为在校就读的学生。由于学校、家庭教育的缺失等种种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正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姑苏法院法官表示,青少年犯罪原因复杂,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社会因素,也有家庭因素;有必然因素,也有偶然因素。但是最让人痛心的是不少孩子在实施犯罪的那一刹那,甚至没有认识到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仅仅是一步之遥。法官向记者提供了以下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原因一:恶习困扰

 

刘某年仅15周岁,某中学的学生,2008年的某一天,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进网吧玩游戏。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诈钱。一天,他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青少年年少、好奇,很容易沾染上许多不良的嗜好。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不及时加以纠正,就会象毒品一样慢慢吞噬人的心灵,最终将酿成大错。

 

原因二:乱讲义气

 

陈某是某中学学生,16岁。一天晚上,他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带一帮人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陈某携带一把刀子带着几个同学,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陈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人在社会中生活,是需要互相帮助的。同学之间,朋友之间有事互相帮忙,本乃人之常情,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一些青少年拉帮结派,乱讲哥们义气,一人有事,便邀约多人与对方打群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不分是非曲直地乱帮忙,就会越帮越忙,还可能把自己和同学、朋友都帮进牢房,害人害己。

 

原因三:交友不当

 

2009年暑假,陆某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陆某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非常羡慕,于是天天跟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陆某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陆某决定找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抢钱,陆某带着李某等三人堵住同学江某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

 

法官提醒:据对青少年犯罪情况的了解,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交友不慎而走入误区,走入歧途的。青少年身心成长正处于可塑期,对友谊缺乏深刻的理解,对交友缺乏谨慎的选择,以为吃喝就是哥们,以吃喝玩乐或物质交换为纽带,建立起一种俗气且易相互产生不良影响的友谊,情况严重的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原因四口角冲动

 

去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某技校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行凶的是一个17岁的少年刘某,而伤者竟然是他的同学陈某。陈某与刘某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某动手打了刘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某失去理智,从桌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某连划三刀。陈某构成人体轻伤。因刘某未成年,自首并获得陈某谅解,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一失足成千古恨。青少年血气方刚,冲动是难免的,但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一时冲动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作为青少年,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