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还债天经地义,可是原告李某为了骗取被告张某的前妻共同承担债务,竟然在出具借据时,人为将借款日期往前书写,骗取被告张某的签字,企图骗取被告江某的财产。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被告江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先后4次向原告借款,共出具借据4份,合计金额45000元整,借据载明月息2分,约定半年后归还,被告张某分别在4张借据上签字,还款日期届满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建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被告江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辩称,其从原告处借款是事实,但是这四笔借款均发生在自己与前妻江某离婚后,系原告刻意要求其在出具借条时将借款日期往前书写至与前妻江某离婚日期之前,说这样方便日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江某的工资进行强制执行。

 

为证明该4份借据的真实书写时间,被告张某和被告江某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建湖县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委托南京市金陵司法鉴定所对该4份借据的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4份日期分别为“2012510日”、“2012815日”、“2012820日”、“2012102日”的借据的真实书写时间都发生在201112月之前,并不是借据本身上书写的时间。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借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原告举证的4份借据有被告张某的签名,且被告予以认可,依法应予保护。但鉴定显示,该4份借据的书写日期发生于被告张某与其前妻即本案被告江某离婚之后,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江某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