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修理自行车养家糊口的魏老汉,家中房屋被开发拆迁后,因无钱租房,长期在野外临时搭棚居住。小区房屋建成后,魏老汉在无力交付房屋差价款的情况下,私自入住与开发商原先约定产权调换的新房。开发商为此到法院诉讼,要求魏老汉搬出,将房屋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529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运河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525日,运河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魏老汉(乙方)及沭阳县江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沭阳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甲方因运河花苑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实施拆迁,乙方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丙方受甲方委托,为该项目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拆迁政策规定,经协商,现就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二、甲方总计应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0973.25元;三、甲、乙双方约定的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四、甲方将座落于运河花苑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的房屋与乙方进行产权调换。双方同意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乙方自接到上房通知一个月内必须结算上房,否则作放弃安置处理……。运河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1016日取得位于沭阳县少年路西侧、江州路北侧地块使用权用于建设运河花苑小区。并先后取得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运河小区新的楼房盖好后,靠修理自行车养家糊口的魏老汉既喜又忧,喜的是两年居无定所的漂泊生活有望结束,现在住楼有望了;忧的是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向开发商交付房屋置换差价款。迫于无奈,魏老汉于2010年下半年在未给付运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款的情况下,自行入住运河花苑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发现后,多次上门欲将魏老汉全家劝走,但没有达到目的。无奈,只得到法庭诉讼,要求判决被告魏老汉从运河花苑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搬出,将房屋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

  

被告魏老汉在法庭上辩称:我私自入住运河花苑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不假,欠原告房屋差价是事实,我自己靠修自行车生活,没有偿还差价款的能力。原告把我原来的房子拆迁了,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沭阳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作为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对被告的拆迁安置,被告作为被拆迁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被告在未按约定履行支付房屋差价款的情况下入住运河花苑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属违约行为,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运河花苑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并恢复原状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据此,遂作出驳回原告运河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