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十八周岁的小俊,本应象同龄人一样徜徉在校园开怀大笑,汲取书香,却因家庭原因早早踏上社会做学徒,不幸的是,幸运之神并未眷顾他,学徒一年后,在一次搬运中小俊右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日前,镇江润州法院判决雇主朱某赔偿小俊各项损失51019元。

 

1994年出生的小俊,由于无心向学,加之家庭经济原因,初中毕业后便未继续上学,而是在2011年来到朱某所开的家庭作坊式机械加工厂当学徒工。

 

2012422日,朱某准备将两台机床从一屋搬至另一屋,为了方便搬运,事先请了瓦工将放置机床的房屋窗户扩大。搬运中,朱某与其他帮忙人员采取在机床下放置钢管作为滚轮,前方有人用小型叉车拖拽,后方有人用撬杠撬动机床并保持机床平衡的方式搬运机床。如此,顺利将一台机床搬走。当众人如法炮制搬运第二台机床时,机床突然倾覆,其他搬运人员见情况不妙均及时躲闪开去,但位于机床侧边的小俊反应不及被倾覆的机床压伤了右手。其后,小俊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28月,小俊的伤情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因压伤致右手挤压伤导致右手中指、环指活动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2012年年底,小俊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7000多元。朱某则辩称,并未叫小俊帮忙搬机床,小俊受伤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未及时避让所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作为长期从事机械加工人员,对于机床搬运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充分了解,但其却未防止小俊站立于搬运中机床的侧边这一危险状况,从而导致其在搬运机床过程中,机床倾覆压伤小俊,所以应当对小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俊已在朱某处学徒多时,对机床知识应有所了解,但仍将自身处于危险境地,对自身损害发生具有过失,可以减轻朱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对小俊的损失,由朱某承担85%赔偿责任。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