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与被告邱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是多年的朋友,同在城区一饭店打工。2009年5月21日22时左右,两人一同下班,因夏某车辆坏了,邱某提出搭载夏某一同骑电动车回家,当车行至229省道115KM+200M处时,因邱某精力不集中,车辆驶入逆行,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发生刮蹭,导致夏某受重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夏某无责。原告夏某诉至法院,要求轿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要求判令被告邱某赔偿损失。而被告邱某则认为由于好友夏某是好意同乘,其是无偿义务搭载,不愿为张某的损失买单。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确认: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骑车人的被告邱某是否赔偿同乘人原告夏某的损失?法院判决被告邱某对原告夏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好意搭乘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好心让人同乘,有利于节省能源,减少浪费,但正确处理车主与搭乘人的责任,是要注意的问题。搭乘他人车辆,要有风险意识。不能搭乘对方无驾照或酒后驾驶的车辆,对于车的安全状况等都要有所了解。否则一旦出了事故,会使搭载他人的好心人伤心伤财,搭乘的受惠者受罪。

 

此外,为了保护无偿搭车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建议承运人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自我保护措施:(1)投保车上人员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保险的方法化解风险。(2)在提供顺风车的过程中应谨慎驾驶,避免伤害事故发生。在自己无法确保运输安全时,坚决拒绝他人搭车,以免造成事后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