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民事活动中各种类型的合同层出不穷,引发纠纷亦形式各异。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某商贸公司因定作搅拌机产生了纠纷,双方闹的不可开交,原告甚至对被告的部分财产予以了保全。仪征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给付原告某机械公司定作报酬580 922.63元。

 

20117月,被告某商贸公司与原告某机械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加工生产被告的JZC350搅拌机零部件。2012年初,双方对往来账目进行了结算,另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对原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变更。2012716日,经对账,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欠原告定作报酬759 422.63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定作报酬178 500元,尚欠580 922.63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应立即定作报酬。被告却认为,欠原告定作报酬        580 922.63元。但是,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我公司将另案向原告主张赔偿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滚筒重量短少17 764.33元,原告逾期供货的违约金约80 000元,原告拒绝被告将自己的设备产品原材料运离租赁场地造成的巨大损失等。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履行时,被告威源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经双方结算确认,截至2012716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定作报酬580 922.63元,因其未能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定作报酬580 922.6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给付原告某机械公司定作报酬580 922.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