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 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是对罪犯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性质是不仅能使犯罪分子深感无利可图,而且有利于遏制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强化刑罚的特殊打击和预防能力。人民法院正确适用罚金刑,无疑对打击和预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很多与立法相悖的情况。

 

罚金刑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单处罚金过多,部分单处适用不当。当前,很多法院在对侵财犯罪的判决中,将罚金刑从“可以独立适用”演变为普遍独立适用。

 

二是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透明标准。罚金刑的规定大多没有具体金额标准,伸缩性强,弹性大。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有些地区虽然规定有参考指数,但也定的比较宽松,这种金额上的伸缩性很容易造成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对被告人判处罚金,一般应在判决后缴纳,而在实际操作中,审前商议,判前缴纳的现象却大量存在,这种做法事实上是改变了罚金的性质,把罚金的有无、多少当成量刑幅度的依据。

 

三是执行流于形式,有失法律尊严。在判处罚金的案件中,法院仅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并处或单处了罚金,而往往忽略了被告人的经济承担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罚金刑的执行存在很大难度,一般情况是除了先期缴纳的罚金外,其余的大都是有名无实。  

 

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主要原因:目前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等,地方财政大多返还归其使用,用于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办公条件改善等,一些基层法院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惜以牺牲法制环境为代价,随意扩大单处罚金的适用范围,或给刑事审判庭下达罚金指标,对单处罚金的案件听之任之,应该说这是单处罚金过多、适用不当的主要原因。部分案件承办人受人之托,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本着“花人钱财、给人消灾”的思想,利用手中的权利,免去了被告人人身刑的处罚,这是单处罚金过多的又一重要原因。许多财产刑犯罪中仅规定罚金刑而无数额上的明确限制,审判人员主观随意性大,造成罚金数额与受罚者支付能力脱节,这是造成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原因。

 

如何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独立适用罚金刑的行为加以制约和规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独立适用罚金刑的条件和范围。对何种情况下独立适用,何种情况下附加适用,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相应的制约性规定。

 

第二,强化对人民法院适用单处罚金刑案件的监督。上级法院要定期检查或抽查单处罚金刑适用的情况;检察机关行使职能,对人民法院独立适用罚金刑不当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  

 

第三,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要求单处罚金的案件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严格把关,对判处罚金质量不高,存在问题较多的审判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发现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审判时应遵循有利于执行的原则。审判人员在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时,注重查清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同时,审判人员在判处罚金时,应避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依法办案,绝不可以罚代刑来满足利益的需要,以真正发挥罚金刑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