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履行联动
作者:熊磊 朱倩 发布时间:2013-05-30 浏览次数:428
日前,盐城中院试行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履行联动机制,将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作为认定其是否具有“确有悔改表现”的政策性条件。
据了解,联动机制试行以后,刑罚执行机关在提请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时,除提交以往必须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罪犯相关财产刑履行情况、暂时无能力履行证明材料及今后履行计划。该项机制规定,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并已积极主动履行全部财产刑的,减刑幅度和假释条件可适度放宽;对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主动履行财产刑的,将从严把关。
据统计,联动机制试行以来,已有10名罪犯主动履行了财产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