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少年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
作者:叶晓红 发布时间:2013-05-29 浏览次数:973
[论文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特点,非健康心理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关键因素,引入心理疏导成为必要。高邮市法院在少年刑事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新机制和新举措,并于2010年正式建立心理干预机制,至今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从本院一起典型案例出发,阐述了少年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内涵、设立意义、实施情况,并就实践中所存在的困境及该机制的完善路径提出见解,希望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少年综合审判机制。
【关键词】 少年审判 心理干预 司法机制
高邮法院2010年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根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我院已在十余起案例中成功运行了该机制,从各方包括未成年当事人、家长、司法界反映的情况来看,接受心理干预机制的未成年犯认罪改造效果明显,至今未有重新犯罪现象发生,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纷争,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为更好地阐述该机制内容,在启篇首引一起本院在少年刑事审判中运用心理机制比较典型的案例,使读者对该机制有初步的感性的认识。
【案情】
被告人钱某,男,1992年出生,高中文化,系在校学生。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钱某在高邮市第一中学,先后三次随意持械殴打多名在校学生,致多人轻微伤。
【审理过程】
高邮法院在受理本案时,委托关心下一代成长工作委员会的调查员对被告人钱某进行庭前综合调查,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钱某平时学习成绩较为优异,其父亲从事个体生意,母亲在工厂打工,全家对其十分溺爱,没有正确的进行教育、引导。被告人自小养成以自我为中心、不能吃亏的性格,遇事容易偏激,在学校中未能正确处理好与同学的关系,缺乏适当的同龄人倾诉,辨别是非的能力相对较弱,因一时之气酿成了大祸。本次犯罪起因是2009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在学校内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口角,被告人被同学打了一耳光后打电话喊来其父帮忙,其父赶到班级门口参与到纠缠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认为其父未能为其"出一口气"反遭同学殴打感到耻辱和无助,被告人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刺被害人致轻微伤。学校因此责令被告人退学,被告人将自己日后没法正常上学和未能参加高考的原因归咎到被害人和家人身上,在家得不到父母的正确引导,进而向学校发泄不良情绪,连续两次回原校殴打被害人。
高邮法院在本案审理期间,委托了高邮市人民医院的心理医师对被告人进行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测评,通过心理医师在庭前提交心理评估报告,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进一步观测的方法,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存在轻度心理健康障碍,自控能力较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严重,对父母不信任,对权威人物采取敌对态度,仇视同龄人,人际关系肤浅,对挫折耐受性低,具有不良冒险行为及反社会行为,呈较典型青春期表现特征。公诉机关、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以上心理评估报告均不表示异议。心理专家同时建议,鉴于被告人的情绪不稳定,性格冲动,复仇意识强烈,缺乏家庭和社会监管机制,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适合适用缓刑。同时,尽管被告人被收监,但是有必要对其家庭制定有针对性的辅助方案,以及在被告人放监后制定跟踪帮教方案以达到有效教育和矫正其不健康心理和不良行为的效果。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钱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父亲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考心理测评结果和心理专家建议,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钱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
【成果】
本案在运用心理干预机制中笔者认为其典型之处在于,本案例有别于其他经过心理干预机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进而仅在缓刑期间只针对罪犯本人跟踪帮教的案例:
(1)是一起经庭前综合调查以及心理医师测评后认为对被告人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例,庭前综合调查报告和心理评估报告作为法院据以裁判的参考。
在大多数法院运用心理干预以及制定相关跟踪服务的对象一般是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罪犯,原因是在缓刑期间法院有义务和更容易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跟踪帮教。而本案没有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收监人员。
(2)是一起被告人在被收监期间对被告人以外的第三人(家庭、父母)进行心理辅导,纠正不当教育方式,被告人释放后再次跟踪评测帮教的案例。这里是扩展了心理干预机制的对象范围,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本案的对象范围仍未延伸到被害人。
(3)法院派员实时跟踪,并定期与其家长、社区沟通联系,了解被告人家庭情况,改善被告人的家庭相处关系,为被告人重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实践表明,该方案实行以来,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偏激行为的错误及危害性,其家庭亦纠正了不良观念,从各方反映的情况来看,该跟踪帮教方案大大提升了钱某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其父母在如何与子女相处方面亦有所改善。现今,钱某积极准备参加成人高考,法院亦将其推荐到我院在扬州日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帮教基地就业。高邮市法院心理干预机制在实践中的效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笔者注意到,对于本案例在少年刑事审判中运用心理干预机制的探讨,必须把它放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及司法资源改革大背景中,提取在少年刑事审判中运用心理干预机制的共性,这才是理论探讨并用之实践的价值。
一、少年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内涵
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是指在少年审判中,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疏导,以缓解其紧张情绪,消除其心理障碍,矫正其不健康心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与测评活动为法院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也为判后对未成年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的一系列心理干预措施的总称。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心理干预机制着重于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辅导,以尽力矫正未成年被告的不健康心理,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测评活动为法院的量刑提供科学参考。心理评估报告侧重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为认知、罪因剖析、责任承担、未来设计、判决心理预期等方面测评,以便从心理上、性格缺陷上分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从而为量刑和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少年刑事审判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的必要性
(一)解决少年犯罪新形势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青少年犯罪呈蔓延之势,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其作案心理及主要类型呈现如下新特征:(一)案发的突然性,心理上的长期被压抑性,主要表现在故意伤害、杀人、投毒、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上;(二)作案的团伙性,心理上的不安份性,群体性。主要表现在以财物为目的和以好胜刺激为目的的违法犯罪上;(三)作案的随意性,心理上的强烈逆反性。主要表现在侵犯财物的违法犯罪及导衅滋事上。(四)行为的盲从性,心理上的不以为然性。主要表现在卖淫、吸毒及侵犯财产案件上。以上涉案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反社会英雄观、性格明显容易兴奋、性情暴躁、情绪不稳定、行为莽撞、攻击性强等特点,这些因素与其他社会因素(如家庭、学校、社会等)交合在一起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涉少刑事审判领域,寻求从心理层面探究未成年人犯罪之因果链条,并据此形成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举措,从而充分发挥少年审判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功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
(二)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
司法改革的大环境催生了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构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年)》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制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征的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刑法执行方式的改革,少年心理审判机制正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诞生的,完全符合"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征的案件的审理方式"的要求。
(三)心理干预机制具备独特的司法功能
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人格心理调查制度的实施,主要是由法院委托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成长工作委员会等单位进行。其优势在于熟悉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并热心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业,不足之处在于调查过程中社会学、心理学、医学专业评估方法运用不够。而在审判中引入专业的心理干预机制,即弥补这一不足:
(1)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可以缓和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紧张情绪,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从根源上寻找矛盾症结,化解矛盾和纠纷;
(2)引入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测评活动为法院的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保证涉少案件审判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与测评措施所形成的心理评估报告,从本质而言属于一种科学证据,是心理科学与司法相互融合、相互影响的体现,将心理评估报告作为法院据以裁判的参考,能够充分保证涉少案件审判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及时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为判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提供客观依据。
三、高邮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实施概况
高邮市法院自2010年在第一起个案中对一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咨询,出具心理评测报告,到年中旬正式创立少年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已经进行了将近一年的试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随着理论层面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的累积,少年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有了初步发展。
(一) 少年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之运行机构及人员配备
专业心理咨询与测评机构是保证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有效实施的物质基础。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高邮市法院少年审判庭与高邮市人民医院等专业机构签署了专业支持协议,由其为我院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开展提供专家支持。这些专家作为专家旁听、人民陪审员等角色形式通过与当事人进行谈话、要求辅导对象填写调查问卷或进行测试、参加庭审(包括涉少刑事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和法庭教育等)、判后跟踪帮教等方式进行心理干预。
同时,根据心理咨询与测评工作的开展情况,从保持工作稳定性角度考虑,建议我院筹划建立专业心理咨询评测室,配备具有心理咨询师,独立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二) 少年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收案范围
目前,在刑事方面,我院规划的心理干预的收案范围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心理干预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的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范围为:(1)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干预的一审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2)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3)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干预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
(三) 少年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程序
(1)启动方式
我院的少年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法院依职权启动,二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的,是指在受理案件时,凡是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均需要接受心理咨询评测,并出具评测报告;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是指在受理案件时,以权利告知的方式通知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他们可以申请进行心理干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经法院许可,可以启动干预:(1)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心理问题时,可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2)当事人认为自身存在心理障碍时,主动向法院申请进行心理干预。
(2)庭前调查
以阅卷或会见当事人等方式对涉案未成年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有效的心理评估,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学习状况以及在家庭和学校的表现等情况,并根据获取的未成年人信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并作出评估报告。在庭审前就必须向法庭提交心理评估报告,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为认知、罪因剖析、责任承担、矫治设计、判决心理预期等方面的评估,从心理上、性格缺陷上分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从而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找准改过自新的着眼点。同时,该份调查报告在庭前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这个过程中还要注重做针对性的压力释放,缓解庭审前的紧张焦虑心理。
(3)庭审参与
鉴于涉及未成人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故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庭审过程中,心理专家则以人民陪审员的方式参与涉少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在简易程序中则由法官宣读。这种做法不像其他法院采取社会调查员宣读调查报告的环节在庭审中出现,更符合法律规定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庭后回访
庭后定期回访未成年犯,特别是对于缓刑犯以及某些收监人员,做好心理过渡咨询与测评,调整其重新面对人生和积极融入社会的目标、压力认知,从而避免重新犯罪。
(5)设立热线
针对未成年人普遍遇到的心理问题,提供针对性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客服感情危机,疏导不良情绪,解决心理问题。
正如笔者在本文章一开头就迫不及待列出案例所述,高邮市人民法院在少年审判中运用心理干预机制既借鉴了其他法院的先进做法,又结合自身实践有所突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四、少年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之现实困境与出路
心理干预机制的构建拥有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又面临司法实践中一些现实因素的制约。
(1)缺乏必要的立法支撑
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心理干预机制,导致其地位、程序、效力等缺乏必要的立法支撑,例如,对于心理干预机制得出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还是参考,学术界存在不少争议。笔者认为,由于缺乏立法支撑,该报告只能作为裁判的参考,而这一方面亦需要审判员具备心理科学专业知识才能完全把握准确,否则连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审理也难以保证,更谈不上在司法实践中的推广与普及了。
(2)确实必要的物质和人员支持
在前面已经谈到,专业心理咨询与测评机构是保证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有效实施的物质基础,建立专业心理咨询评测室,配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独立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是目前法院依靠自身开展心理评测机制比较理想和体现自主权的最好方式。但是鉴于该项机制还处于尝试阶段,且建设经费过于庞大,目前多数法院主要是通过外聘的方式进行。
(3)审判人员工作量进一步增加
少年审判因其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刑事审判制度应具备独立性 ,即是相对于普通刑事审判制度而言的,其刑事审判制度应独立自成体系,在制度设计理念、审判组织、具体程序安排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于成年人制度,独立发挥自身特有的功能。近年随着少年审判制度不断创新,审判职能现已被缩至几分之一,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后,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将再进一步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不仅使审判人员疲于应对,甚至招来"法官不安本分、超出审判职能"的嫌疑。
笔者认为,心理干预机制符合社会发展和司法资源改革的大趋势,是由传统的有形的硬性设备(如圆桌法庭的布置)向无形的现代人文精神心理方面的变革,其最大意义在于对人性的关怀和人权的更一步保护。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以促其定型和推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2009年5月对少年法庭工作提出的"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结合当前少年审判的实际,应当从巩固少年法庭既有审判改革成果和继续推动少年审判制度完善创新、从进一步完善司法操作层面的制度和推动立法两方面入手。完善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一般认为首要抓好以下工作 :
(1)从实体和程序上明确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法律地位
就现实情况而言,可以考虑由最高法院出台有关少年综合审判试点工作的统一司法解释,从程序规范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就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实施阶段、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心理专家的诉讼地位以及心理评估报告的性质和效力等作出统一规定,以避免立法中空。
(2)规范制度建设,促进心理干预机制的规范化和常态化运作
制度建设是心理干预机制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因此,在创设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并取得初步实践成效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经验累积和成果总结,对其中一些得到实践检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整理汇编,制作心理干预机制的实体与程序规程,促使其规范化、常态化运作。
最后,要对实行心理干预机制目前存在的困难有清醒的认识,各地法院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勿盲目跟风。例如,在一些涉少案件少、尚未建立心理干预机制的地区,法院完全是可以通过与社外界会心理机构合作或者外聘的方式进行尝试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