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提问题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的全球三大公害,引起全世界各国的关注;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亦呈上升趋势,被列为影响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不仅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更多威胁,也对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然而,社会的转型、矛盾的多发与相应管理手段的滞后致使未成年人首先游离于传统社会控制机制之外,由此成为了社会管理的难点与重点。   201086日,中央社会治安与综合治理委员会(现更名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未成年人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试点的通知》,将闲散未成年人群体、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群体、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群体、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列为开展帮教和预防犯罪试点的五类重点未成年人群体。这些未成年是与其他未成年人不同的"特殊群体"、是需要"教育帮教"、加强"预防犯罪"的高危群体。

 

帮教是指对有严重违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其受到司法处理后对其进行帮教教育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帮教对象为:受过行政处罚、少年劳动管教期满的,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刑满释放的,犯罪时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处罚或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作为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的一种相对有效的刑罚执行模式,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更是成为社会的焦点。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实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回访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矫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为了实现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司法新突破,不仅应在理论界进行广泛的研究,更应该在审判实践中深度剖析并对未来走向进行的审慎思考。

 

二、现状检视

 

(一)审判中存在的困境

 

1、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当大的一部分家长不到庭参加诉讼,主要原因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子女的法庭教育不重视,或居住地离办案法院很远,因为交通不便、费用较高、工作原因不愿意来法院参加诉讼。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未成年人单身外出打工,父母不在身边;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生活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外出费用承担不起;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属离异家庭,父母对子女一向不管不问;未成年人父母本身身患重病,经济困难。而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教育挽救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家长的配合,未成年被告人家长的缺席不仅使审判程序存在瑕疵,而且使法院掌握的未成年人成长过程和犯罪原因信息不全,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缺乏针对性,无法达到情、理、法相互交融的效果,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后,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也离不开家长的各方面支持和关心,未成年被告人家长的缺席使其无法真正、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无法在以后的生活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有效地监管,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2、家庭温情缺失。未成年被告人是父母离婚、家庭暴力、家庭失管失教的受害者,甚至是家长或家庭成员带领着走上犯罪道路。如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原因调查中经常强调父母离婚后自己在家庭生活中得不到温暖,喜欢到社会上结交同类型的朋友,法院虽然可以在判决中对其适用禁令制度,防止其与社会上的朋友继续往来,但其家庭问题却是少年刑事审判所干涉不了和处理不好的,故需要将少年审判职责向前延伸,以适当的形式提前预防问题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

 

3、帮教安置困难。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虽然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在现实中,学校仍以各种理由对判处缓刑的人员不予入学或恢复学籍。

 

4、帮教资源匮乏。目前各地的未成年人维权项目搞的风风火火,有"社会妈妈""希望工程"等多种维权形式,但这些项目存在覆盖面窄,仅能解决问题的某一方面,存在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不够全面的问题,尤其是对子女健康成长有着重大影响的家庭结构问题和家庭教育无力改善。关爱未成年人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但各地维权做法不一,各种维权方式不同程度存在缺乏资金、缺少公益人士的问题,亟须建立一个平台进行有关资源的整合,将社会上的资源引入法院少年审判中,优化少年审判效果,同时将法院少年审判资源通过媒体、合作项目等形式向社会输送,放大少年审判效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

 

1、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生活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稳定对青少年有着直接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婚姻家庭面临巨大的冲击和挑战。生活在动荡不安、父母离异家庭中的子女由于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爱,往往出现性格怪僻,沉默寡言,独来独往,情绪波动大,喜怒无常的特点,一旦受到意外因素刺激,极易大动干戈,实施暴力犯罪。据统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来自单亲家庭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6.4%,来自婚姻动荡家庭的占25.2% 2 有的家庭条件优越,视子女如掌上明珠,对子女的不良行为熟视无睹,任其自由发展。在这种家庭成长的子女,任性、蛮横、刁钻,好逸恶劳,自私自利,往往只懂享受,不懂付出,只求索取,不求回报,一旦愿望得不到满足,或为了寻求精神刺激,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滑向犯罪的深渊。还有的父母文化程度低,家庭教育滞后,望子成龙心切,对子女期望值过高,子女稍有不良行为,便厉声喝斥,严加指责,甚至拳脚相加,棍棒相向,相互间缺乏沟通,缺乏交流。子女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为逃避父母的约束和打骂,往往离家出走,一旦受到他人教唆或沾染不良习气,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家庭教育失败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关键原因。

 

2、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未成年人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失范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中国未成年人研究会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认为,中国目前至少有约1000万闲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 3 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未成年人道德滑坡。未成年人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未成年人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未成年人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未成年人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3、学校原因。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而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但这是一种断层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不衔接的。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因此,在素质教育或整个教育理念中事实上存在着自我矛盾和自我否定的东西,它必然异化了素质教育而使它形同虚设。 4 二是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有的对学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善于教育引导,未能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作用;更有一些教师师德不彰,不注重品行修养,陋习不避学生耳目,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在这种缺位教育的环境下,未成年人未能得到良好的身心辅导,其生理、心理健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处于诱发环境中,极易酿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学校管理乏力造成校园治安环境恶化。这在城市非重点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表现尤甚。相当部分职业技术学校为增加生源和收入,降底录取标准,四处招揽学生,只要交钱就招进学校,生源质量难保证;职业技术学校往往只注重学生的技能学习和培训,忽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法律知识教育,学生"免疫力"较低,容易受不良环境、歪风邪气的污染和影响,从而违法犯罪。

 

三、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帮教原则的思考

 

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立的群体,他们有着自己区别于成年人的独特的心理和生理特征、脾气秉性等,他们不仅仅是成年人的缩小版。惩罚犯罪的理念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儿童是在试行错误中走向自立、自律、成长发育的,这作为儿童固有的权利,应当得到社会的保障。" 5 因此,有必要针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差别而对未成年人采取差别待遇,适用不同的法律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遵循特定的原则。

 

(一)程序优先原则

 

"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均未成熟,如果诉讼时间持续过长,诉讼所造成的紧张情绪、心理压力对其身心伤害的印痕会加深,对其今后生活、学习的负面影响会增大" 6 ,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刑事审判的教育改造功能,在少年刑事审判中要贯彻简便快速的原则,迅速审结少年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都要做到迅速紧凑。可开辟绿色通道,对少年刑事案件优先处理,快审快结,避免长期审判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全面调查原则

 

为了挖掘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获得最佳的教育效果,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除了查明案件本身的事实外,还应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性格特征、教育背景、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寻找可能导致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必要时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等方面的鉴定,并根据科学鉴定结果做出合理判断,调查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自行调查或委托社会组织深入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家庭、社区、村组等进行调查。

 

(三)单独处理原则

 

未成年人可塑性极强,为了防止"交叉感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与成年人犯罪案件分离,单独处理,将未成年人单独关押,分别审判,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四)迅速及时原则

 

大量的事实证明,未成年人犯罪以后,在诉讼阶段停留的时间越长,矫正应越困难。从诉讼一开始,未成年人就比成年人更担心自己的处境,他们精神紧张,诉讼时间过长,很容易给他们造成被社会抛弃的感觉,思想发生变化,产生抵触心理。而与其他犯罪人生活在一起,又会使他们接受一种新的犯罪亚文化,感受一种新奇的生活理念和认同已犯罪行的心理态度,使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就有可能定型化、习惯化,难以保证他们今后不再重新犯罪。因此,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快速、简易的处理,能够有效地防止这种不良结果的发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倡导的趋势之一。

 

(五)坚持庭后再教育原则

 

审判人员应以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开宣判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寓教于审"的成果。首先要注重法制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处以刑罚是教育的重要手段,只有公正、合法的处罚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审判人员在宣判时应向被告人讲明判决的法律依据,避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与预期值相差甚远时,产生不认罪服法的抵触心理。 7 其次,注重前途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克服盲目乐观与过于消极两种情况。审判人员加强这方面的思想疏导工作,告知放到社会中改造的缓刑少年犯一定要循规蹈矩,不要重蹈覆辙,对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要他们安心劳动改造,树立信心,争取减刑,以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进一步落实少年审判工作的向后延伸。积极参与对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一个接触社会、感受阳光的窗口,使他们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进方向。

 

四、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帮教路径探索

 

(一)加强和完善教育体制

 

国家要进一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扩大高中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制定政策规范学校收费,制止乱收费,减轻家长负担,并采取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等措施,让一些贫困的青少年能适时入学,至少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同时,中、小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让青少年学生在学校就要学法、知法并守法。从近几年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看,绝大多数是小学文化,只有少部分是初中文化,有的甚至是文盲, 8 由此可见,文化程度低、家庭经济条件差,一定程度上是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侵犯财产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采取措施让贫困学生能够学完九年义务教育是很有必要的。

 

(二)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父母是未成年人行为的模仿对象,家庭环境的好坏、父母品行的良莠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生活在不良的家庭环境中,如父母死亡、离异等问题家庭、残缺家庭的子女犯罪率比和睦家庭的子女犯罪率要高得多。因此,我们要提倡建设文明家庭,提高家庭质量,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给未成年人以良好的成长环境,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三)注重庭审实效

 

深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准确地选择感化点,开庭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工作,是审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一环,做好这项工作,能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反思过去,为顺利开展庭审教育和日后的矫治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开庭是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寓教于审的最佳时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增设法庭教育阶段,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庭审教育。法庭教育是贯彻"挽救、教育、感化"方针的重要环节。在庭审中安排固定的教育阶段,根据审判长的组织,公诉人侧重揭露被告人行为的危害性,法定代理人亲情感召,辩护人侧重挽救的可塑性,审判长剖析原因,因人施教,多方位形成向心教育的合力,从而起到了强化庭审教育的作用。 9 并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个性、经历、家庭环境、社交范围、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在因案而异、因人施教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接触点",激发"共鸣点",发现"闪光点",找准"感化点",确定"帮教点",使矫治工作有的放矢,触及灵魂。

 

(四)适度运用缓刑禁令

 

缓刑禁令制度是禁止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现代犯罪理论认为,周围的环境对一个人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人长期生活在经常打架、吸毒、涉黄等环境中,非常容易形成犯罪的观念,与不良社会人员交往,更容易发生犯罪行为。对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以社区服务的方式要求其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的方式,既可以使未成年人缓刑人员远离犯罪环境,改过自新,又净化了社会环境。笔者认为可以安排未成年罪犯以"志愿者"身份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引导酒驾青少年以"辅警身份"维持交通秩序,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并联系有关社区、交警队对其进行监督,形成书面材料后反馈法院。

 

(五)前科封存制度的灵活运用

 

"轻罪封存"制度不仅适应少年犯罪"自动愈合"的成长规律,也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法律的人文精神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持久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颁布并已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11日起正式实施,它们确定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既是一项司法制度,也是一项社会管理创新工程,这种"无痕迹教育"模式有利于罪错少年克服自卑和消极心理,主动面对正常生活;有利于重新连结越轨少年因违法行为而切断的社会关系链,弱化其"标签"影响,促使其积极融入社会,加速其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

 

(六)案件回访跟踪

 

刑事审判后法官定期深入到其单位、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或服刑的少管所进行回访考察,协助制定帮教措施,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帮扶教育情况,针对性地进行帮扶教育和心理疏导,鼓励少年改过自新,帮助少年"再社会化",有效抑制其重新犯罪。 10 民事审判庭在回访中,通过发放调查表、公开信、法制宣传资料等,了解、帮助涉案少年提升保护意识,树立法治意识,更好地学习与生活。执行局为申请执行的特困少年设立特困档案,在案件执结后通过回访、与当地基层组织保持联系等方式,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确保涉案少年的生活与发展权利,确保其能健康成长,使其体会到法律的价值与人文关怀。为了探索青少年犯罪矫正帮扶工作的新途径,法院亦可联合有关部门组建以失足青少年为队员的志愿者服务队,鼓励和帮助失足青少年积极融入志愿者服务的熔炉,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帮助他人,影响自身,传递爱的音符,为失足青少年创建温情之""。对参加志愿者服务队表现突出者,在学习、培训、就业等方面予以更多照顾,更充分地凸显帮扶之价值。

 

()多措并举共建帮教

 

为了进一步提升帮教效果,法院可在社会共建上灵活创新,拓展社会工作共建机制职能,重构社会工作共建人员网络,完善社会共建工作信息库,强化社会共建责任意识,落实社会共建利益激励机制。具体地,法院可与人民法院应与学校结合,加强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教育,人民法院与教育部门联合建立主题教育馆,通过模拟法庭,解说案件,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公民道德和法律意识。

 

人民法院与社区、村委会联合营造宽松健康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与社保部门联合妥善安置刑释解教少年;人民法院与教育部门联合,解决未成年人辍学后的复读问题;人民法院与少管所联合及时了解其监禁期的表现,定期考察回访;人民法院与辖区乡镇联合,建立法律宣讲流动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与政法院校联合培养和引进高素质法律人才,加强少年庭自身的建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上多种有效的帮教措施共同作用未成人犯罪,将获得显著的社会效果。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复杂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工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多位一体的教育功能、惩戒功能,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才能标本兼治,使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