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27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发出首张“禁业令”。被告人姚某因在其经营的浴室内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经营洗浴业。

 

被告人姚某在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经营休闲浴场期间,有按摩小姐找到浴场,要求在浴场内提供卖淫服务,姚某表示同意并协商了营利的分配。2013131日下午,民警对辖区的浴场例行检查时发现浴场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将姚某当场抓获。52日,我院立案受理该起容留卖淫案件。调查后发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妻子因车祸造成二级残疾,母亲年老体弱,均需被告人照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经调查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姚某适用缓刑,但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经营洗浴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