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到迪吧玩金鱼不慎将金鱼玩死,因受到迪吧员工的指责,在与迪吧的员工发生争执后感到丢了面子,竟持刀行凶,结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5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邹德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现年16岁的邹德朋是沭阳县海山镇中学高中一年级的一名学生。201272421时许,邹德朋酒后在沭阳县沭城镇时光隧道迪吧门口,将该迪吧饲养的金鱼玩死,因此与该迪吧员工魏亚磊等人发生争执,经人调解后离开。邹德朋认为自己丢了面子,欲报复魏亚磊等人,遂伙同郭福、魏大伟(均另案)持刀返回,邹德朋在迪吧门口处将魏亚磊腹部戳伤,并戳伤制止其伤人行为的吴景全的左大腿部和胸腹部。经沭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魏亚磊腹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吴景全左大腿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胸腹部刀刺伤致脾破裂构成重伤。案发后,邹德朋已赔偿了被害人魏亚磊、吴景全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中,沭阳法院对被告人邹德朋的家庭环境、教育学习、日常活动作了调查。了解到被告人邹德朋出生于农民家庭,平时其父母对子女虽然严格要求,但由于忙于家庭生计,忽视了对其子女的教育。被告人邹德朋年幼无知,加之平时不学法,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邹德朋能认识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并表示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其法定代理人庞娟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邹德朋从轻处罚,并表示以后严加管教,使其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德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邹德朋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邹德朋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德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邹德朋从轻处罚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