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法院执结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作者:蒋霞宏 发布时间:2013-05-29 浏览次数:214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执结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扬,保障了企业和谐发展。
2008年7月,王某、徐某、蔡某三人以50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泰州市高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了墙纸公司。三人各自持有70%、20%、10%的股份,由王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经营期间,因墙纸公司与徐某、蔡某在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事宜上缺乏沟通,产生分歧,形成纠纷诉至法院。徐某和蔡某诉讼要求:墙纸公司提供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相应会计帐簿供徐某和蔡某查阅。
本案在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未果,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徐某和蔡某的诉讼请求:墙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置备于公司,供徐某和蔡某查阅。
此类案件属新类型执行案件,如果简单执行,不仅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转,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化解墙纸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在查阅大量执行案例的同时,制定了不同的执行方案,兵分三路做墙纸公司三位股东的工作,从维护经济发展、促进企业稳定生产的角度出发,对该企业发生纠纷的焦点进行了分析。为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当事人达成双赢。对此,法官在执行中对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提供查阅内容,并由法院指定查阅地点,如果申请人要求案外专业人士查阅账目,须经法院批准,查阅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不得在查阅完毕后以同一理由再次要求执行,导致执行期限的无限延长;另外,对账目内容只可以查阅,不得复印,损毁。在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本案顺利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纷纷表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再做进一步协商处理,保障了企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