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经营的酒店因拖欠房租被房主起诉至法院,法院除判令孔某限期退房、支付拖欠的房租和违约金外,还驳回了孔某要求房主对巨额装修款做出补偿的请求。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拖欠房租,承租人赔了违约金又折装修款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孔某于20086月承租了扬州某社区一幢六层的楼房以及楼前广场用于经营餐饮、浴室。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并约定前3年每年的租金为60万元,从第4年开始,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人民币3万元整,合同还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另行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孔某先后花了340万元用于酒店装修。因资金周转困难,孔某于20116月起未支付租金,至起诉时止共累计拖欠房租87万元。社区多次与孔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孔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孔某给付拖欠的房租及20万元违约金。审理过程中孔某称其花了三百多万元用于酒店装修,现酒店仅经营三年多就关闭,酒店的装修仍然可以重复使用,故请求社区应当对房屋不可移动部分的装修进行补偿。社区则表示不要求对酒店的装修进行利用。双方因此产生激烈争执,矛盾突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关于租金的约定及被告已交纳租金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未能按约交清租金的违约行为,原告可以依约终止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孔某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关于孔某要求社区对本案所涉房屋不可动部分的装修损失做出补偿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双方未对提前解除合同的装修损失应如何补偿进行约定,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对被告的装修进行利用,故被告孔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