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对与丈夫在某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王女士认为自己既然已经享有了股权,理所当然应当成为股东,享有股东的知情权,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及增值税年报表。仪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女士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周某系被告某公司的股东,其认缴的资本额为87 190元,占出资比例的2.09%200810月,原告与周某协议离婚。2009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周某在某公司出资额87 190元为王女士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半享有。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提供2008-2012年的财务报表及增值税年报表。被告某公司认为,原告并非被告公司股东,不应享有知情权,法院民事判决书仅证明原告享有出资额,并不当然取得被告公司的股权,原告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合法取得被告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地位,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合法取得被告公司的股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本案中,原告王女士虽然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享有被告公司的出资额,但并未依法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并未成为被告某公司的股东,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了被告公司的股权,不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身份。原告称其作为被告公司的出资人享有知情权,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仪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