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即使“远在天涯”也似“近在咫尺”。但是网络的虚拟性也使原本能通过面对面了解的事情变得朦朦胧胧,就像蒙上了一层面纱,不再清晰透明。本案的起源就是因为网恋,被告虽已婚但仍与女网友网聊相识、相恋并婚外生育一子,且妄想逃脱责任而被法院判决承担抚养责任。

 

原告之母与被告李某于20105月在一次网友聚会中相识、相恋,并于2011914日生下原告。被告李某自20124月起,仅给付六个月的抚养费用,合计人民币9000元,之后便不再过问。据原告之母称,其与李某相识时并不知道其已婚,李某也欺骗她说未婚并在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许诺会与其结婚。自201210月原告之母发现被告已婚的事实后双方便日渐发生矛盾,被告亦不再支付抚养费用。而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之母相识时并未隐瞒已婚事实,也没有说要同其结婚,并且原告之母怀孕期间被告曾多次劝其终止妊娠,是原告之母执意要生下的,当时原告之母还说孩子一定会生下来,不需要李某管。李某还认为原告系被告与原告之母的非婚生子,在其现在没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还有一婚生女需抚养的情况下,无法负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李某作为原告之父,有义务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根据原、被告的实际生活状况,从有利于原告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800/月。

 

案件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527日,原告之母更是不顾路途遥远,特意从上海赶赴扬州给公正、辛苦审理本案的少年庭庭长送来锦旗,锦旗上书写“正义之剑  人民靠山”八个大字,表示其对法院少年庭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深深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