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散伙
作者:张慧 发布时间:2013-05-29 浏览次数:342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合伙纠纷增势迅猛,当中折射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即社会诚信度的大幅降低,即便是亲密无间的兄弟朋友,最后也不得不面临分道扬镳的局面。有人认为是,中国人缺乏合作精神,也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金钱至上。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合伙的缺乏有效约束、规范执行力差,是其中重要因素,以信任代替规范,最终信任被蚕食殆尽。许某与赵某之间的合伙纠纷就是典型一例,两人之间的一张凭据性质是借款还是欠款,双方都各执一词。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给付原告许某9380元。
原告许某与被告赵某曾合伙经营某美容美发中心。2009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协议1份,协议内容为:“由赵某从2009年12月20日开始向许某账户打入现金3 020元整(叁仟零二十元整),共计30个月(叁拾个月)。许某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离开浪波湾美容美发中心,一切事务与许某同志无关”此后,被告累计向原告汇款81 220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曾合伙经营仪征市浪波湾美容美发中心。2009年10月30日,双方协商解除合伙此后,被告累计汇款81 220元,尚欠9 380元未支付。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曾合伙经营理发店是事实。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急需要资金,原告让被告返还投资款50 000元,被告资金不够,原告说他可以向银行贷款100 000元。因理发店还有10 000多元营业额,只需要借款90 000多元,故被告向原告出具协议1份,约定每月为原告还贷款3 020元,协议约定款项是被告给原告的借款,而不是欠款。签订协议时,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借条,原告说将理发店给被告经营,不用出具借条。被告累计向原告汇款81 220元,不存在被告欠款的事实,相反是原告欠被告的借款未给付。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将某美容美发中心交给被告经营,被告应按约向原告付款,协议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付款3 020元,合计汇款30个月,现被告尚欠9 380元未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 3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给付原告许某9 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