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是违法,也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对于这份还款承诺书,我不认可。”近日,常熟法院在审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剑拔弩张,各执一词,谁是谁非究竟怎么回事?

原来2015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立在其公司及本人欠大量外债、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吴良、高云及中间人张明居间介绍认识被害单位申云公司,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货物再低价变现套取大量资金。经被害单位申云公司举报,被告人朱立及其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涉案金额共计110万元。2016年12月3日,申云公司与沈琴(系被告人朱立妻子)、五金钢管公司(系被告人朱立兄弟的公司)签订还款承诺书,确认由沈琴代朱立公司偿还所欠货款,并由五金钢管公司对此进行担保。案发后,被告人吴良、高云、朱立及其近亲属共退赔65万元。2018年7月27日,某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朱立等向被害单位退赔剩余全部经济损失。

2017年8月,申云公司将沈琴、五金钢管公司诉至常熟法院,要求沈琴归还欠款,五金钢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金钢管公司法定代表朱业因不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是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申云公司与被告沈琴、五金钢管公司就朱立等骗取原告申云公司货款达成的还款承诺书,明确了朱立公司结欠原告申云公司的货款由沈琴分期归还,并由五金钢管公司作担保,且被告沈琴也在签订还款承诺书后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至于被告沈琴提出的原告申云公司以签订还款承诺书后出具谅解书减轻被告人朱立刑罚为条件之说法,根据某区法院对被告人朱立的量刑,前期的退赔行为已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了考量,故对于被告沈琴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还款承诺书未明确约定被告五金钢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故应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最终判决被告沈琴对朱立公司尚未退赔的45万元货款承担还款义务,被告五金钢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