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应用
作者:张伟 发布时间:2013-05-28 浏览次数:947
人民法院欲充分实现"公正与效率",在审判工作融入现代司法理念是形势所趋,是法院审判工作改革之需要。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裁判文书(主要是判决书)的改革是一个核心所在,判决文书如何与现代司法理念结合,如何既体现法律的目的,又体现文书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应当将民法解释学的理念引入并加以广泛应用。笔者试以拙见,介绍民法解释学的特性,着重阐述与法院裁判文书的结合应用。
一、国外文书的特点和国内文书的不足
在司法制度健全、发达的国家,不论其法律裁判体系是适用英美法的还是大陆法系,不论是简易审理的案件还是复杂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体系、格式是趋于一致的。我们通常所见洋洋万言判决书,其最大的优点,也是我们最应借鉴的地方就是解释学的应用。在适用英美法系的国家,虽无成文法典,但在适用判例,对证据"自由心证"时,法官都会充分说明法律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裁判文书中都对立法本意,法律释用,判决依据等作出祥细解释,也是在运用解释学。反观国内裁判文书,争议问题提炼不清,法律适用解释不明、判决目的因果不符。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的对抗,做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造成缠诉不停,信访不断,既不能实现法院判决的尊严及公信力,又给社会不稳定提供便利,国内裁判文之不良现状形成,究其原因与解释学在裁判文书没有得到充分运用,或者没有得到恰当适用有着直接、紧密地联系。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应用解释学的基本原理、文书自身的改革、对在裁判文书中引进现代司法理念必会起到积极作用。笔者利用本文,简介解释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与审判实际需要结合方式、应用方式,以探讨解释学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应用。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所讲的解释学为民法解释学,适用于民商事审判。
二、民法解释学的基本意义和基本特征
法律是一个高度抽象化、要领化的行为规则体系。要实现其目的,将"纸上的"法律变成社会中"实在的"法律,就必须对适用法律的方法,规则和理论作出解释。在民法领域中,便形成了民法解释学。
民法解释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两大基本属性。它的解释对象是法律文本,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判例和法学理论;它的目的不仅局限于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还包括将法律文本作为解决案件的准则和依据,同时还具有一大功能,即补充法律漏洞。民法解释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关联性,即对具体案件的关联性,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就是用法律来解决具体案件。因此,在这个范畴内,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来说,相对于法律条文而言,只有与具体案件有联系的条文才是有用的,相对于具体案件来说,只有与法律条文有联系的部份才是有用的。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条文适用与案件认定事实相一致,认定的案件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条文相一致,这便形成了与具体案件关联性这一特征。它包含了3个层面的意思,一是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二是解释任务是法律条文对待定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三是法律条文对待定案件事实加以诠释并具体适用。
第二、价值取向性。所谓价值取向性,是一种价值判断,此价值判断并非是说脱离法律的独立的价值判断,而是已经成为法律基础的内在价值判断为依据的,因为人们是利用法律规范法追求某些目的,这些目的是由些价值判断所决定的。这也是民法解释学所探求和诠释的法律意旨。
第三、循环性。对法律的理解、诠释,是从理解、诠释具体法律条文开始,才能理解诠释法律全文及其基本原则;与此同时,要理解、诠释具体法律条文,又必须了理解、诠释法律全文及基本原则。从逻辑上看,只有正确理解部份,才能理解整体,同时如果不能首先理解整体,就不能理解部份,形成了从整体到部份,从部份到整体的循环。强调循环性,就是为了防止孤立,片面地诠释法律,防止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
三、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民法解释学其实就是方法论的使用、实践,是形式逻辑在法律适用中的体现。在学术界,对民法解释学方法的分类诸多,分别有文学解释法、体系解释法、法意解释法、扩张解释法、限缩解释法、当然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合宪性解释法、比较法解释法、社会学解释法、某种规则解释法。在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实践中,并不需要这么多的方法,应根据裁判案件和制作文书的实际需要,依其所需,选择适宜,恰当的解释法。根据笔者的审判体会,常用的解释法可以是:
(一)文义解释法。是指依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定义及常使用方式,以解释法律的涵义内容。在使用文义解释法时,一般按法律条文词语通常意义解释,出现特殊意义词语时,应按法律上的特殊意义解释。该解释法在使用时不能超越,为大众习惯所共同认可的文义。同一法律或不同法律使用同一概念时,原则上应作同一解释;作不同解释,须有特别理由,该解释法的缺点为由于文字的多意性,容易拘泥于法律条文所用文字意义导致误解或曲解法律本意。
(二)体系解释法。是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诠释其法律目的解释方法。它的功能一是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关联,探求其所要规范意义。二是维护法律体系及概念术语之间的统一性,使法律条文之间,法律条文与各款之间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法律规定。其局限性是容易拘泥于形式而忽视法律的实质目的。应当注意不能以体系解释法作为唯一或主要方法。
(三)立法解释法(即注意解释法)。是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其功能有助于对定义解释增加理解,可以通过立法文件,了解立法者的消极意思,以有助于正确解释法律条文的意义内容。
(四)扩张解释法。是指法律条文过于狭窄,不足以体现立法本意,可扩大法律条文文义,以求正确地诠释法律。使用扩张解释法时,必须慎重运用,并要求解释目的不能突破立法本意,而且受法律原则的限制,否则就不是解释法律,而是创造新的法律。
(五)当然解释法。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其立法目的,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更有适用理由,而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运用这种办法的理由依据,在古代称之为"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例如规定禁止折花,砍断花树就当然违反规定。在适用该法时应当特别注意与类推的区别。
(六)社会学解释法。是指将社会学方法适用到法律解释中,着重于案件社会效果的预测评估和目的衡量,在文义解释范围内诠释法律规定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适用社会学解释法,必须以文义解释为基础,在文义解释有多种可能存在时,才能适用。其重点在于对每一种解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加以预测,选择最佳的社会效果。
以上几种解释方法在适用时,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则,不能为预先设立裁判目的,后而选择解释法,而应是通过解释方法运用后,再形成目的。由于民商案件个案的千差万别,亦不宜明确具体的规定,只能作原则性的规范。
1、文义解释法是基础,凡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时,首先必须使用文义解释法。
2、文义解释法能得出唯一结论时,不得运用其他解释法,只有出现多种结果时,才能使用其他解释法。
3、在立法目的明确时,才能适用目的解释法、扩张解释法、当然解释法。在法理分析时,可运用体系解释法。
4、上述方法运用后仍不能确定结论时,方可进一步运用社会学解释法。
5、其他解释法与文义解释法结论相抵触时,在不超越法律条文可能文义的范围内,应以其他解释方法的结果为准。
6、当多种解释法得出结果相互抵触时,并均能合乎逻辑成立时,应当选出社会效果最佳的结果。
四、审判实践中需要解释的情况
人民法院通过对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制作裁判文书直接用途是对当事人诉辩争议的问题归纳概括,并作出裁判,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法院据以裁判的理由就是解释方法的结果。在审判中,当事人争执的核心主要体现在:
第一、案件事实方面的争议,这种争议最具普遍性。
第二、证据的争议。由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的颁布,举证、质证已成为案件审判极其重要环节,当事人争议体现在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争议,对证明力太小的争议、对本证与反证的争议、对证据优劣的争议、对证据网络形成与否的争议等方面。
第三、法律适用的争议。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成文法的,对适用什么法,适用什么法律条文,当事人存在争议;二是没有成文法,只有法规、规章的,对法规、规章的效力,如何适用,当事人存在争议;三是既没有成文法,又没有法规、规章的,如何裁判,是否适用公序民俗、交易习惯当事人存在争议,四是以上三种都没有的,如何运用法律处理当事人产生争议。
诚然,由于《证据规则》的颁布,对案件事实的争议可以归并到证据争议中予以解决,但解决证据争议和法律争议是裁判文书所必须直面的问题,这是既包含了程序性的,又包含了实体性的。要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解决,就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适用民法解释学的解释方法予以解决。
五、解释方法在裁判文书中的具体应用
民法解释学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加以应用,法官对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法律条文使用解释方法作出解释,便形成了裁判解释。裁判解释构成了现代民法解释学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是多种解释方法的综合应用和体现,其性质就是法官解释的结果形成了对个案的判决,解释包含在判决之中,解释也因判决的生效而取得效力。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改革,现时阶段所作规定和改革仅是形式上的统一和变化。但是对裁判文书存在的实质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本院认为"未显改进。在此部份如何适用民法解释学,运用解释方法。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前述归纳总结的不同争议方面,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现作详细分析。
(一)存在案件事实及证据争议的情况
涉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争议是争议范围的最大集中,同时也是裁判文书中最需作出分析、评判的方面。依照当事人争议不同种类,可以使用不同的解释方法来诠释法院裁判的意见。因《证据规则》的颁布实施,案件事实须由证据来佐证,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便转化为对证据的争议,可粗分几种情况:一是证据"三性"的争议,二是证据证明力的争议,三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相对于不同类型,在裁判文书应运用不同的解释法。
1、证据"三性"的争议。《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形式、取得等有较为详细的解释,在分析认定时,宜采用文义解释法,直接判断合法性、真实性。
2、证据证明力的争议。证据如何证明待证事实,与待征事实的联系,现尚无法律条文可依,这便出现无法律规定的情况。对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在运用解释方法时,宜将目的解释法、当然解释法结合使用。
3、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证据规则》中对举证责任分配已有一些明确,但未能全部列举。对于此种争议,可以首先采用文义解释法,在出现无明确法律条文时,可综合运用体系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及当然解释法。
在对证据争议适用解释方法时,尤其是运用非文义解释法时,便会出现法官"自由裁量"问题,自由裁量在英美法系中即为"自由心证",其内容是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达到认定事实的过程。所谓"自由"不是任意,其旨是法官在判断过程中不受他人、外力影响而独立作出。这个过程也是一个将多种解释法综合运用、综合评析的过程。在运用"自由裁量"时,出应当是必须遵循解释方法的规则。
(二)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的情况
在运用法律时,法院经常性会遇到的情况前面已经列举。针对这4种情况,也宜分别适用不同的解释。
1、有成文法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出现这方面的争议,往往是对法律条文的争议,在法院裁判,仅适用文义解释法就可以诠释法院裁判的理由。只有在出现多种解释结果可能时,才能运用其他解释法。
2、没有成文法,只有法规,规章的。出现这方面的争议,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宜首先适用文义解释法。由于法规,规章的立法地位低于成文法,所以还应当同时使用体系解释法、目的解释法。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运用法规规章时,应先行合宪性审查,也就是对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宪法、基本法及成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进行审查,同时应在裁判中作出适当解释。
3、没有成文法,又没有法规、规章的。在选择法律依据时,法院往往会依据公序良俗和交易习惯。为此,法院地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解释。解释的方法确定,可首先考虑扩张解释法和当然解释法,其次在运用社会学解释法。这些方法的确定,其旨就在于诠释法院裁判的理论渊源和法律渊源,使当事人明白法院的判决意图和依据。
4、没有成文法,没有法规、规章及没有公序良俗和交易习惯的。这种情况的出现便形成了法理上"法律缺乏"或"法律漏洞"。"法律缺乏"其涵义有三层,一是指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即不完全;二是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律的功能;三是此缺陷与立法意图相悖。不完全性是指现行法律缺乏个案事实所必要的条款,或条款不完全,或必须进行补充。
出现"法律缺乏"时,在裁判文书中宜采用补充方法。具体的补充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依习惯补充,第二种是依法理补充,第三种是依判例补充。依习惯所指为地方习惯,但这个习惯规则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而且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诠释。法理补充和判例补充也应当有适用条件,目标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除这三种补充外,还有一种办法补充即类推。对于类推适用,已有专门规定,这里不加重述。
解决法律缺乏的办法一旦明确,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解释方法的选择宜确定在扩张解释法,当然解释法或限缩解释法之内。在适用的基础、结论须以社会学解释法进行归纳总结,其旨是追求社会效果的确良完美,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六、结语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的叙理分析是文书的精华所在,核心所在。裁判文书改革趋向是适应现代时间、空间发展的需要,是适应现代司法理念发展的需要。笔者拟以此拙文,建议引入民法解释学理论,运用解释方法诠释裁判理由,必会使法院裁判文书的叙理,判决理由更具备科学性、理论性、逻辑性,必将使裁判文书质量得到大幅提升,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宗旨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