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院文化建设
作者:唐大瑜 发布时间:2013-05-28 浏览次数:816
提要:“文化”是一个非常厚重的概念,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作为法律文化里面的后起之秀,法院文化在近些年得到了较快发展,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对法院文化内涵的理解出现了百家争鸣。笔者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工作人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制度、作风和特有的行为方式及其物质表现的总称,包括法院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落脚于司法公正的宗旨上。本文以此为基点,进一步阐述了促进法院文化建设的相关建议和观点。
关键词:法院文化 内涵 理解
我国“文化”一词最早出于《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依《辞海》,所谓"文化":"从广义上讲,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这是我国关于"文化"的经典定义。而在有"人类学之父"之称的英国学者泰勒看来,"文化"是指:"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复合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一切能力和习惯[2]",这是被视为关于"文化"最为经典的定义,至今无出其右者。
可以说“文化”是一个非常厚重的概念,其总是与文明的发展同出共生,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作为阶段斗争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维持阶级统治的工具,其伴随着国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同时相伴人类社会的前行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法律文化,同时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文明与标志。就像梁治平先生所言:"事实上,我们通常并不是一般地谈论文化及其特征,而更多是讨论他的某些方面:文学、艺术、宗教、哲学、法律、建筑、医学、语言等,毫无疑义,离开这些具体有形的领域即无所谓文化,但在另一个方面,除非我们对于整体的文化有所了解,文化的这些部分也都无从认识。这是因为,在每一个文化内部,不同的部分和方面不但彼此关联和互相渗透,而且共享和体现着文化的一般精神。所谓文化就是这样一个层层叠架而又互相包容的复杂和庞大系统,其真实意义只能在不断地从整体到部分,再从部分到整体的循环中得到说明[3]"。
因而,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的现象已经源远流长,其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已经经历了长远而复杂的演进、发展,已形成了一个自成体系并相对较为稳定而统一的文化系统。法院文化是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的产物,它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子系统,既有法律文化的普通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院文化的概念提出较晚,在我国,法院文化只是近些年产生的概念,但是发展迅速。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日新月异,民主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国人对文化的认识和注意程度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目前,通过文化来提升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素质,推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已经成为司法学术和实务界的共识。
一、法院文化建设内涵
法院文化:"是人们在法院这个场域中创造出的所有人工成就, 它不仅包括法院赖以为在的物质设备及其艺术化形式, 而且还包括法院长期形成的制度化成果及精神理念, 亦即法院文化是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构成的 [4]"。法院文化是司法实践的产物,是在司法领域中对正统社会司法观念、司法体制、法律传统的反思与建构,它反映的是司法活动中的群体化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和情感趋向,是司法活动主体关于司法活动的价值选择、思维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的体现。
法院文化的核心应当是法院精神,包括呈观念形态的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准则,它体现在法院的宗旨、方针、目的和体制等方面;法院文化的第二个层次是法院制度,主要是指规范法官群体的各种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等;法院文化的外围为法院物质表象,包括呈物质形态的审判庭的设置布局,审判员的服饰和干警的精神面貌,法院的物质文化是法院精神文化的外化和物质载体。
(一)法院精神文化建设
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主要体现在独具法院特征的司法理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法学知识、审判经验等方面。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是法院内在的"精、气、神"和独有魅力。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中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在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关键是增强法官依法办事的职业理念。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官应当以法律的价值标准、用法律的思维和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矛盾纠纷,法官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正义,良法也会成为死法。法院文化努力的方向是要培养法官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为是,以法为上,崇尚法治,要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严格用"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
在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中,根本是提高法官执法为民的职业意识。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必须体现执法为民的职业理念,必须把我们的工作扎根于民众的支持和信赖之中,在执法中体现出对当事人应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体现出法院必要的亲和力和法官应有的人文情感,体现出一心为民的服务意识和公仆作风,体现出爱民、为民的耐心和诚心,具有亲民、护民的爱心和细心。在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中,重点是要提升法官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法官,既是时流的明镜,又是人伦的雅苑,手握大权,肩负重任,处在社会矛盾和重大纷争难题的"风口浪尖"上,仅仅知法、懂法是不够的,必须正身守道。如果没有良知和忠诚的优秀品质,即使是再丰富的专业知识,都有可能成为玩弄法律者的帮凶。在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中,方向是营造法官团结务实的职业氛围。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的职业群体,必须极力营造法院团结进取、敬业奉献、昂扬向上的工作氛围,引导法官形成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要充分调动法院群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减少磨擦,互相体谅,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团结和谐的气氛,获得社会更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二)法院制度文化建设
制度文化建设主要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逐步积累形成的与法院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相适应的各种规章、规定、办法等。制度文化建设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保证。
实践证明,文化建设除了内心精神的信念,还必须有外在的制度辅助,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文化作为一种导向、指引的思想意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要发挥文化的作用,必须配套以制度规范的硬管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共同促进法院精神文化的传递和内化。在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量化标准,完善相应的制度,将案件的立、审、执环环相扣,将法官的奖惩、考评客观化、科学化。同时,要注重强化程序意识,培养严格遵守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行为习惯,另外,还要注意做好制度延伸,引导法官在业余时间和社会活动中体现法官的优秀品质,以达到规范群体行为的目的。
然而,制度并不等同于管理,制度的思想和价值必须体现在落实之中。毕竟,制度本身并不具备思想,而真正体现在制度中的,是制度设计者的思想和观念,也正是因为制度设计者的思想和观念,才使这项制度具有了生命和价值,好的制度并不必然带来好的管理效益,制度的思想和价值最终体现在落实之中,而落实更需要落实者的再度努力和创造,否则制度就有可能在执行之中变形甚至成为虚设。现实中制度建设就存在这样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制度设计本身并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实在、管用的制度不多,具有一定思想和观念的制度也不多,这样的制度再多也没有生命力,只能算是一种摆设和"门面"的装点;另一方面制度的执行乏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缺乏执行者的再创造,使本来就不多的具备好的思想和观点的好制度在苍白无力的执行中其生命力渐渐枯竭,直到最后的无奈和悲哀,有思想和生命力的制度最终走向死亡。因此,法院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有一个好的制度并且将其确实运用到日常管理中来。
(三)法院物质文化建设
物质文化建设主要是指法院的建筑、设施、装备以及包括法官的服饰着装、徽章符号、法院仪仗、法庭的设置和布局、组织机构、裁判文书等外在形态。法院文化中的物质建设,是司法理念的一种外在的物质表现,是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感受的具体实物,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能直观地凸显国家审判机关的庄重、庄严与神圣,能体现出法院审判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
良好的物质文化建设,不仅能够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催生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而且更是对外展示一个国家和地区法院权威和法制形象的最好窗口。在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中,关键是要突出法院崇高、庄严、神圣的文化底蕴和职业标志,在外观设计上要显示法院特色,突出法院重如山、坚如石、明如镜、平如水的文化底蕴。法院的大楼要体现出庄严、大方和尊崇之感,要让当事人和老百姓进了法院就感到法院的气氛既亲和又很庄严,要让法官感受到司法职业的神圣与有序,要体现出法院建筑与其他大楼的本质区别。法院物质文化不是简单追求奢华、气派,而是为了更好的体现法院本身"法"的内涵来。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
创设法院文化的目的, 是通过法院文化多层次多方式, 不断的、持久的、潜移默化的作用, 对法官的思想、意识、品质、作风产生积极的影响, 最终目标是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法院文化建设的落脚点在司法公正。当然,一个优良的法院文化不会自然形成,它需要有目的地坚持不懈地精心培育和维护。
(一)更新观念,加强领导
更新观念是行动的先导。由于中国法治传统不甚发达, 故社会大众化的司法认同感离法治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于法院文化的关注。在许多人眼里, 法院文化不过是组织一场文艺演出, 举办一场运动会, 在廊道上悬挂法言哲理, 在审判大厅里装饰西方传统法文化或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浮雕, 等等, 而缺少对法院文化深层次的理性认识。因此, 构建我国当代的法院文化, 必须首先从更新观念开始。一是要充分认识到法院文化是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的统一体; 二是要从法院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背后, 洞察到法院文化的应有性质; 三是不仅要关注法院文化的形式构建, 更要努力探索出符合法院文化内在要求的发展规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认识到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把法院文化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
观念更新之后,落实是关键,这就需要加强领导,需要相应的制度和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跟进。通过制度管理法院各项工作, 约束每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在严格管理中培养法院文化精神, 塑造法院良好形象。同时, 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建设法院文化的重要方面。通过做政治工作, 使每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法院文化建设对于改造思想, 培养良好作风, 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从思想上的"让我做"变成"我要做", 提高他们建设法院文化, 塑造法院形象的自觉性, 法院文化建设才能持久深入发展。
另外,领导者的倡导和示范作用不可少。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自发形成并发展的, 都是通过一大批有识之士总结、倡导、推广而成。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领导者首先是倡导者、宣传者,抓住每一个机会, 利用每一个场合, 宣传法院文化精神, 使法院文化精神人人清楚, 个个明白,深入人心, 家喻户晓。同时领导者又是法院文化的实践者、示范者。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法院文化精神的要求, 成为大家学习的楷模, 就使得法院文化得以弘扬、发展。只有这样, 我国当代法院文化才能从幼稚走向成熟,从感性走向理性, 从细枝末节的局部修补走向结构完备的体系化构建。
(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法院文化的现代化, 首先是司法活动主体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法律职业主体的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它需要普及法律知识, 对法官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育司法者的公正观念和护法精神, 使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树立权利意识、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当法官对法律不知或一知半解之时, 其对法律的忠诚只能是对自己想象中的法律的忠诚, 这实际上是对作为客观性存在的法律的背离。必须要求法官对法律文本及其理论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实践, 要对新颁布的法律及时补充和汲取, 要对社会经验与公众观念有充分地认识和理解, 这也是各国的法律职业准入规定都要求较高学历条件及进行继续性职业培训的原因所在。从我国现状来看, 构建现代化的法院文化, 要从培育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做起。这就要求一方面注重对法官的道德素质培养,结合法院法官的实际,制定出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职业道德规范,以确立共同的行为准则,强化法院团体的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培育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另一方面加大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开展岗位任职培训、调研学术论文研讨会等活动,督促法官潜心学习业务,强化公正高效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独立、公正、平等、公开、高效、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并以此解决各种诉讼纷争。
同时,任何文化都是依靠一定的形式符号表现出来,可以说对法院文化的理解和接受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对法院文化的表现形式的理解和感受中获得的。因此,对于法院文化的表现形式的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对于社会大众而言, 法院文化可能就是一个个的符号系统,由于我国法制传统中司法与行政的合一, 法院文化一直未能形成独特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形式符号, 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形式文化的观念相对淡薄。例如, 法官袍、律师服的着装随意, 庭审或合议案件时不使用法言法语, 法庭中桌椅的摆放不符合法官居中、原、被告对立的要求, 法律文书的撰写缺少必要的论证与说理、且错字及校对章时常出现, 等等。形式价值的缺失,暗淡了司法应有的神圣光环,当司法不再具有无可比拟的权威时, 法院也就成为可有可无的装饰品。因而, 对于当代中国法制现状而言, 在培育现代化的法院文化理念的同时, 还必须加大司法礼仪建设, 规范司法行为, 并创造符合中国实际的法院文化的物质形式。
(三)古今并续,中外结合
文化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的历史性、阶级性、包容性等特点决定了我们在法院文化建设中不仅要继承我们前辈的优秀文化遗产, 同时又要吸取西方文化先进的东西并结合法院工作性质加以改造, 结合发展的形势随时扩充新的内容, 使法院文化建设不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丰富, 使法院文化建设永远保持活力, 使法院的形象以崭新的面貌面对人民。新时期法院文化的建设要在继承中创新,在扬弃中发展。
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当然,法院文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尚处在起步阶段,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因此, 在构建和发展这一新兴文化的过程中, 我们一定要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 借鉴法院五十多年来司法活动的成功经验, 广泛吸收古今中外各种有益的文化成果和其他行业文化建设的经验, 努力做到让法院文化与法官的司法实践紧密结合, 与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根据法院现实状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内外结合,循序渐进,整体推进,确保法院文化的健康发展。
注释:
[1]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年版,第1533页。
[2][英]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 年版,第1 页。
[3] 梁治平编:《法律文化的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2 页。
[4] 李军:《论现代法院文化之构建》,《山东审判》第23卷总第17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