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时同其他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或抵触的状态;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内部冲突与知识产权外部冲突两种形式。本文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处理知识产权冲突应该靠一下的原则:权利在先原则,诚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权利冲突 权利在先 利益平衡 诚信原则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概念

 

    关于权利冲突的界定,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权利冲突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1]另一种观点认为"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2] 也有观点认为:"权利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发生冲突。" 所谓的"合法性",是指权利的取得是法律授予或至少是法律所不禁止的;"正当性"则是指权利的获得符合公平、正义、诚信等基本价值理念,具体而言,就是权利的获得不为恶意,不侵犯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可取。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吴县会议纪要》认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对争议的智力成果或者标记,原、被告双方均拥有知识产权。"但是有的学者,从权利主体角度出发,认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同一客体上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分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法律现象[3]。有的学者,则从法律关系的客体角度考虑,认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不同部门知识产权法或民法从不同角度共同保护同一客体,并依法分别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由于权利主体不同而产生的权利冲突[4]。这两种观点与上文中的关于权利的观点,基本上是相同的。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同一知识产权客体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5]。笔者认为,通说观点很合理。

 

同时需要补充的是,另一种观点:狭义冲突说或真假冲突说。真正的权利冲突不应包括未经已受知识产权法或普通民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人的许可,在过失甚至存有恶意的情况下取得的"在后权"是不能与已受保护的"在先权"的抵触,因为此种所谓的"在后权"并不真正地具有合法性,虽然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依据,但实质上它是在侵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虚拟的、假象的"权利,其不能与真正的在先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应当构成侵权。 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合法的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合法地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1、知识产权自身的原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本质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无体性。知识产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其特性在于客体的非物质性,它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物理空间,人们不因对知识产权的占有而实际控制它。对于权利人来讲,就没有办法将权利客体在在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别人对它的使用也不会发生有形的消耗,而且可以同时被多个人使用而丝毫不被权利人察觉。另外,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使得权利与权利之间由于地域、时间的交叉引发权利冲突。

 

2、立法上的原因。我国对知识产权采用分散的立法模式,知识产权法上至法律,下至规章,均有所涉及,但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规章,甚至连规章都算不上的规定。这种立法状况不仅使得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比较零乱,而且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遗漏、重叠交叉或相互冲突,这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制度原因。

 

从立法内容进行分析,我国现行立法虽然有关于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但对在先权利的概念、范围、保护条件均无明文规定,其后果是:一方面,管理机关

 

在审批授权程序中无法判断具体的申请案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从而出现授予或者登记的在后权利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另一方面,商事主体也不能对在先权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致有意或无意地将他人的在先权利申请或登记为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或域名权等,使得权利冲突的现象更突出。

 

   3、经济利益的驱动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外部动因

 

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法权,更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竞争性资源和无形资产,它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知识形态的生产力在知识经济时代己经成为独立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巨大的生产力因素,它能直接进入生产过程创造价值,决定着一个社会整体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某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遵守竞争规则,采取"搭便车"的方式,假冒他人的商标、专利,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节约自己的经营成本,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获得巨额的非法利益。

 

  权利冲突的构成条件

 

   1、不同的知识产权竞合于同一客体之上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以不同的权利竞合于同一客体为前提。所谓不同的的权利,是指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但是也包括由不同主体享有的相同种类的知识产权。所谓的同一客体,既包括实质上的同一客体,也包括形式上的同一客体。例如:商标与作品并非实质的同一客体,但是,部分美术作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与作品就成了形式上的同一客体。

 

   2、竞合于同一客体之上的不同知识产权由不同的主体享有

 

   即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如果权利主体相同则属于权利重叠,而不是权利冲突。权利冲突以权利竞合为前提,但权利竞合并不必然导致权利冲突,只有当竞合于同一客体之上的不同知识产权由不同主体享有时,才有可能产生权利冲突。

 

   3、权利的合法性。

 

"在先权利""在后权利"在时间上尽管有先后之分,但在形式上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都是合法的。否则,权利之间的关系就不是权利冲突,而是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

 

   4、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人分别享有竞合于同一客体之一上的不同权利时,如果不同的权利人都依法行使权利的话,不同的权利仍然可以和平共处,亦即不会处干不正常的抵触状态;反之,如果权利人违法行使权利的话,就会产生权利冲突。所谓违法,仅指违反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包括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等。上述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构成要件是就无瑕疵的权利冲突而言的。至于有瑕疵的"权利"冲突,这类冲突在形式上也具备上述要件,所不同的是,在这类"权利"冲突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有瑕疵。

 

四、权利冲突的类型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类型,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所作的分类。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冲突现象纷繁复杂,不同的学者因立论的基础和考察的角度不相同,其分类也各不相同。基于知识产权的对象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重要性,本文以对象作为标准,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分为两大类:即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和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冲突。

 

1、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主要特点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对象即特定智力产品本身的控制、支配和利用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冲突。知识产权是由众多子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因此,知识产权内部的权利冲突亦相当复杂,根据其性质,还可以具体分为两类:同一类别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与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

 

(1)同一类别知识产权的冲突。

 

同一类别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是指在同一类别的知识产权之间所发生的权利冲突。例如,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专利权与专利权之间、商号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等等。

 

(2)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的冲突。

 

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是指在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之间所发生的权利冲突。例如,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商标权与专利权之间、著作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冲突等等。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便是此种类型的权利冲突。

 

2、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冲突,具体来说是知识产权和姓名权、肖像权的冲突。这些冲突和知识产权内部各具体权利间的冲突有所不同。知识产权和人格权之所以能发生冲突,是因为凝聚了人文信息的智力成果涉及人的情感、历史、社会生存环境等与民事主体人格的完善与维护有着利益联系,这些利益也成为人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和姓名权、肖像权的冲突,一般都是在后的知识产权与在先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发生的冲突。

 

五、权利冲突处理原则

 

1、权利衡平原则。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调整知识产权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利益。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赋予权利人对智慧创作物的独占权,另一方面又鼓励权利人公开智慧创作物,允许社会公众合理接近、利用智慧创作物,以保证知识成果的不断创新,又促进知识成果的传播与再创造。权利冲突源于对利益的争夺,其实质是利益冲突,因此,解决权利冲突,事实上是寻找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是寻求各权利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所以,解决权利冲突要充分考虑到充分考虑到合法、公平原则,使各权利人之间及各权利人与社会之间达到利益平衡,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权利发生冲突时,保护获得权利在先的知识产权的规则。该原则要求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是各国解决权利冲突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体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国际公约中,如《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权利人的既得权利,否则,不予核准注册,已核准注册的应当撤销。"TRIPS协议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该原则的适用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3、禁止混淆原则。

 

所谓混淆是指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产生误认,这种误认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双方或一方的经济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种类呈现多样化、复杂性的趋势,因此要求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绝对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是很难做到的,也是没有必要的,法律不可能赋予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绝对独占权,即同一知识产权可能同时被多个主体享有。所以,同一知识产权同时被多个主体享有是否应予禁止,关键要看是否会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后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应予以禁止。

 

六、小结

 

本文从权利及权利冲突入手,通过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构成、类型、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基本原则等进行分析,探讨了在避免和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既尊重合法权利,又兼顾各方利益,达到效益最大化这一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保护在先权利、利益平衡、意思自治(当事人协商)这三大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必要原则,而对这些原则如何在立法上加以细化,如何作为司法裁量的指导原则被正确运用,则需要不断地探索。

 

 

参考文献:

 

[1]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34.

 

[2] 谭筱清.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判解研究[M].苏州大学出

 

版社.2004.4.

 

[3] 陶鑫良.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需要法律整合[N],中国专利报,

 

1997-8-25.

 

[4]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1998.361

 

[5]  谭筱清.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判解研究[M].苏州大学出

 

版社.2004.4.

 

[6]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