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诈骗 获刑获罚
作者:周立虎 郭洁 发布时间:2013-05-28 浏览次数:330
近日,阜宁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2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肖某计议,通过被告人李某手机里的“隐私电话007”软件,假冒阜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某打电话给阜宁县金沙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税局局长孙某,向其骗取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肖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李某将副县长王某的电话号码输入该手机软件中,被告人肖某假冒副县长某某拨打孙某的手机,让孙某准备人民币4万元,并交给盐城的“王总”。被告人肖某又冒充盐城的“王总”与孙某通电话,让孙某将钱交给其驾驶员。后被告人李某让不知情的驾驶员到阜宁县人民政府门前马路对面从孙某处取得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肖某分得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肖某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4万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孙某。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肖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肖某悉数退出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