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借条上的签名买单?
作者:曹金晶 发布时间:2013-05-28 浏览次数:382
碍于情面周某在没有钱的情况下答应吕某替其向张某借钱2万元,并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吕某承诺一定会在借款期内将钱还上。事后,吕某并未按约在还款期内偿还借款本息,张某遂将名义借款人周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周某偿还原告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2010年11月7日,吕某找到张某希望张某能借给他两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但因为之前双方有过经济上的纠纷,张某遂让吕某重新找一个借款人以他的名借钱。吕某于是找到了同村邻居周某并设宴招待了他,说明了情况,承诺会在还款期之前将钱还上。酒足饭饱之后,碍于面子,周某答应了。当天就在周某的家里,由吕某口述,周某书写了借条并在借款人一栏署上自己的名字,吕某则将自己的名字署在担保人一栏。当场,张某直接将20000元给了吕某。然而,借款到期后吕某未能按约偿还本息且不知所踪,张某便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周某起诉至大丰市人民法院要求周某偿还本息。
法院受理此案后,起初,周某大为不解,认为钱是吕某借的,吕某用的,他只是署个名,张某不起诉实际用款人吕某而起诉他完全没有道理。承办法官于是耐心地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只要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表示周某向张某借款,就要承担还款的义务。吕某虽是实际用款人,但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张某可以选择向张某或者吕某追偿;同时也向其告知,周某可以将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还钱。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周某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应认定借款人即为周某,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