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好多间,但是在租房时并没有对租房的具体范围作出约定,要你会怎么办?近日,江阴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因租房合同约定不明确租房人拒付房租而产生的案件。

 

2012年年初,家住江阴市长泾镇的梁女士有很多间厂房闲置,而刚过完年从外地过来创业的王某正好需要租赁厂房,两人一拍即合,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租赁合同,约定王某租赁梁女士的厂房及相关的机器设备1年,年租金65000元,王某当天就支付了租金10000元。

 

今年3月份,梁女士眼看已经过了一年的合同期限,而王某却迟迟没将剩余的房租支付给她,双方协商不成,梁女士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房租55000元。在法庭审理中,王某坚称梁女士没有将合同约定的全部厂房给他使用,还把没给他使用的厂房锁上了,他为此事还报过警,所以他扣下了一部分的房租,另外,他在20127月份付过20000元,梁女士也打过收条了,只是收条没明确是收到谁交来的款项。

 

法官在审理后认为,首先梁女士收到的房租应为30000元,虽然其中20000元的收条没有写明具体是收到谁的钱,但该收条确实是梁女士本人所写的,所以应当认定为梁女士已经收到了这20000元。其次,对于王某所称梁女士没有将合同约定的全部厂房给他使用,该主张不能支持,不能支持的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梁女士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哪些厂房及相应设备属于出租范围,双方属于概括约定,而王某又不能证明其余的厂房也在合同内;第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范围是必要条款,王某应当对合同的内容是明知的;第三,如果租赁的厂房范围不明确,王某却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并2次支付租金,不符合常理。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梁女士租金35000元。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租房合同中应当尽量对租赁的范围和期限作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在租赁的标的范围较宽泛时,更应该明确租赁的具体标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