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因自身经济上无抚养孩子的能力,协议将孩子归另一方抚养,后因经济状况好转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育有一子李小某。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0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王某考虑到其无稳定的收入来源,遂和李某约定李小某随李某共同生活。离婚后,王某从事药品销售工作,经过打拼,月收入水平维持在二万左右,且已在常州购买了房子,而李某的收入维持在一月五千左右。考虑到自身经济条件优于李某,更能在经济上满足儿子李小某的成长需要,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判归其所有。审理过程中李某称,其本人月收入为五千元左右,虽然王某目前的收入比其本人高,但其本人在扬州有房产,其收入能够满足小孩的消费支出,且小孩从小与李某在扬州生活,其本人征求了儿子李小某的意见,李小某亦同意随其共同生活,所以不同意将儿子交给王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抚养孩子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权利。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以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除了考虑经济条件是否利于孩子外,孩子的生活习惯及其本人的意愿也应考虑。本案中,李小某从小在李某所在的城市学习生活,而王某离婚后工作和生活均在另一城市,如果变更抚养关系,意味着李小某将随王某至另一城市生活,从生活习惯而言,李某的条件对于抚养孩子李小某更为有利。再者,李小某虽然年仅9岁,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想认识和判断能力,其表示愿意跟随父亲李某生活,因此,对其意愿也应予以充分的尊重和考虑。王某虽然目前收入高于李某,但参考李某所在城市的人均生活消费水平,李某的收入亦能满足小孩正常的学习生活支出。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