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路相逢“勇”者败
作者:周海清 发布时间:2013-05-28 浏览次数:383
俗话说,艺高人“胆大”。朱某和马某这两个驾驶高手,却在高速公路上展示技艺,一个开展危险品半挂车,一个开着大客车,上演了一处狭路相逢竞勇的闹剧,结果酿成交通事故,幸好人无大碍,但高额的损失赔偿令两个“勇者”都败下阵来。近日,仪征法院判决某危险品运输公司的各项损失计92 54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由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给原告63 380.8元。
2011年11月19日9时17分左右,被告某客运公司员工马某驾驶大型客车沿某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从右侧超越前方左侧车道内某危险品运输公司员工朱某驾驶的半挂货车(长管拖车)时,两车发生碰撞,而后半挂货车又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两车和部分道路设施受损。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半挂货车经维修后,送至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经磁粉检测,发现部分气瓶瓶体存在裂纹,经打磨消除后,复验符合要求。经法院委托,半挂货车的损失情况,经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为:车辆维修费50 208元、贬值损失19 000元、停运损失31668元,合计100876元。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马某驾车从前车右侧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朱某驾车未能确保安全,遇情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因素;故马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摊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122 000元范围内(其中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00元)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因马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其系被告某客运公司员工,故依法应由被告某客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分别认定为:车辆维修费 50 208元、吊车费6 000元、施救费600元、车辆拖回泰兴市时费用2 000元、车辆贬值损失19 000元、评估费6 000元。因半挂货车(长管拖车)系特种设备,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已临近定期检测周期,原告方负有检测并自行承担检测费的义务,且原告方也未能举证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对半挂货车(长管拖车)安全使用有影响并应当检测,故对原告主张的槽罐检测费、去上海检测往返拖车费用、住宿费,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31 668元,车辆维修期间的损失计8 736元予以认定,其余的停运损失属检测期间的损失,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车辆停驶期间人员工资,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仪征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危险品运输公司的车辆维修费 50 208元、吊车费6 000元、施救费600元、车辆拖回费用2 000元、车辆停运损失8 736元、车辆贬值损失19 000元、评估费6 000元,合计92 54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2 000元,由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给原告63 380.8元。